近日,,黑龍江省氣象局對《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做出了回應,。《條例》備受爭議的地方在于,,它將“氣候資源”界定為國有資源,,而黑龍江氣象局的回應則是:《憲法》第九條規(guī)定,,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而根據(jù)《條例》對氣候資源的定義,,氣候資源屬于自然資源,,應歸國家所有。 這個回應在法理上站不住腳,�,!稇椃ā芬�(guī)定了自然資源為國家所有,但在法律列舉中,,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沒有包含在其中。雖然《憲法》列舉礦藏,、水流,、森林等為自然資源,但這個“等”字不是個口袋,,不能隨意做文章,。氣候資源并非有形、有限的資源,,它難以界定所有權,。更何況,什么是自然資源,,所有權如何界定,,這也不是一部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輕易承擔的任務。 《條例》的用意,,其實在于規(guī)范和規(guī)劃氣候資源的探測,。氣候資源的探測以及將來的開采,將會對氣象乃至自然生態(tài)產生一定的影響,,政府確有必要對之進行規(guī)范管理,管理工作則應由法律法規(guī)提供依據(jù),。同時,,氣候資源的探測、開采,,應確保因地制宜,,開發(fā)、保護要兼顧,,并與國家的能源規(guī)劃和環(huán)保工作保持協(xié)調,,政府借助法律法規(guī)而予以規(guī)劃,也是合理的,。但是,,這些工作,,是否意味著一定要首先界定出氣候資源的所有權,這很值得商榷,。 當?shù)貧庀缶忠辉購娬{,,《條例》中提及的氣候資源“是指可被開發(fā)利用的氣候資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陽光,、風和空氣等,。”這即是說,,一定地區(qū),、技術、自然等綜合條件作用下,,形成了一定的氣候環(huán)境,,這種環(huán)境下的氣候資源可探測出新用途,可被規(guī)�,;_發(fā)利用,,具備新能源的價值,那么,,它就成為了自然資源,,必定是物有歸屬,不能隨意探測開發(fā),。但是,,氣候資源在自然屬性上無法分割,通過區(qū)分氣候條件來界定所有權,,有違常識,。事實上,政府部門通過土地規(guī)劃,、生產規(guī)劃,、設施規(guī)劃等工作,可以實現(xiàn)氣候管理,,但收歸所有權,,不僅不必要,而且也不合理,,甚至荒唐,。 另外,界定氣候資源所有權,,還隱含了一個較大的疑問,。《憲法》列舉中的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生產組織要開發(fā)和利用,,必須通過行政審批獲得資質,被賦予使用權,,而開采所得利益也將面臨著政府,、企業(yè)、公眾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最典型問題莫如資源稅的厘定,。如果氣候資源被界定為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它也必然面臨著這個問題,,那么,,探測氣候資源的組織不再是免費使用氣候資源,它要向政府申請“使用權”,。原本,,氣候資源的探測開采只需要備案,以服務于管理的需要,,而一旦資源權屬歸于國家,,探測開采就要通過行政審批——這不僅是管理的需要,更是一種對有限資源的控制手段,,這又哪里能夠推進新能源的開發(fā)和利用,? 該《條例》被稱為超前立法,贊譽者認為,,氣候資源管理存在法律空白,,黑龍江的地方性立法嘗試,可以填補這塊空白,。但是,,一部地方性法規(guī)所能做出的超前嘗試,應有它的界限,。法律法規(guī),,既是工具,也具備價值導向,,至少,,基本的價值導向是不能隨便“超前”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要反思國家氣候開采利用方面的立法滯后,同時也要警惕地方立法尺度的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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