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檢察日報》報道,山東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長劉治溫犯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但在法庭上,,他如此自我辯護:“按所謂的潛規(guī)則,我應該發(fā)大財,,但我只讓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幾筆錢,,就是想占點小便宜,而對許多其他人送的錢,,我都拒絕了……” 應該說,,這樣的論調并不新鮮。廣東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天福去年在庭審時,,也曾為自己辯解說,,所套用公款均為請上級領導吃飯、送禮,,非自己所得……這是公開的秘密,。其言外之意,是這些“小腐敗”是司空見慣之事,,在某些官員眼里,,都是可以“容忍”的。 “可以發(fā)小財”,,能成為部分官員的潛意識,,與某種論調相印證,。一直以來,有一種觀點就認為,,腐敗在任何國家都無法“根治”,,關鍵要控制到民眾允許的程度。 問題在于,,“民眾允許的程度”怎么界定呢,?以劉治溫來說,僅在當?shù)厣鐣@行墓こ探ㄔO期間,,就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工程供貨商賄賂累計164萬元。面對如此巨大的貪腐數(shù)額,,這位貪官卻覺得沒“發(fā)大財”,。貪官眼里可以“適度容忍”的腐敗,完全就是民生利益難以承受之重,。由此可知,,對腐敗現(xiàn)象,本來就該“零容忍”,,而不能有任何“適度容忍腐敗”的意識,。 任何國家不能“根治”腐敗,也許是一種客觀現(xiàn)實,,但在主觀上,,還是不該認同有什么“民眾允許的程度”。古語說,,“求其上則得其中,,求其中則得其下,求其下則無所得”,。不是對腐敗“零容忍”,,而是“要控制到民眾允許的程度”,這種論調,,涉嫌為一些貪官心中那種“適度容忍腐敗”進行背書,,也給一些貪腐失范的權力創(chuàng)造更多利益掠奪的輿論空間。 必須警惕“適度容忍腐敗”成為部分官員的潛意識,。這就要求,,正視民眾的“腐敗痛苦感”,而不要讓民眾在腐敗面前變得更加麻木,,對腐敗分子更加妥協(xié),。“適度容忍腐敗”,,只會對反腐倡廉形成巨大的損害,,進一步助長腐敗現(xiàn)象的發(fā)生,,最終給民主法治與社會公正造成更大傷害。 中央一再強調:“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歷史任務”。這些年來,,中國在反腐敗道路上也做了很多工作,。上個月國家預防腐敗局網(wǎng)站上刊登的一篇文章顯示,民眾對防治腐敗成效滿意度由2003年的51.9%上升到2011年的72.7%,。但必須強調的是,,民眾滿意度的提升,靠的是對腐敗“零容忍”的綜合治理,,而不是“民眾允許的程度”上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