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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鷹潭一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灰色利益鏈浮出水面:在犯罪嫌疑人“黑土草莓”3月份的交易記錄中,,出售的個人信息竟有超過3/4是由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提供的,其他提供個人信息的“上家”還包括銀行,、民航等企事業(yè)單位,。 而在公安機關近期的專項治理行動中,也有不少公職人員涉嫌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這樣的現(xiàn)象發(fā)人深�,。豪響蔀楣駛人信息安全港灣的職能部門,緣何屢屢成為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發(fā)源地”,? 現(xiàn)代社會,,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一旦泄露,,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將造成巨大威脅,。有關部門由于公共職能所系,掌握著公民大量的個人信息,,包括戶籍,、通信、出入境,、住宿,、車輛檔案、圖片圖像等各個方面,,確保這些信息的安全,,是一份沉甸甸的公共責任。 令人遺憾的是,,極少數公職人員卻經不住利益誘惑,,不惜利用工作便利和制度漏洞,將信息泄密當作自己的生財之道,。究其原因,,一是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幾無成本,悄然轉手即能高價出售,,巨大的利益空間激發(fā)了某些人的貪欲,;二是我國缺少專門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職能部門對信息泄露的監(jiān)管機制尚未健全,,給這些人的不法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職能部門和公職人員理應率先垂范,。對公職人員而言,,如果說保守國家秘密是崗位要求,,保護公民信息安全同樣是職業(yè)操守。從觀念上講,,必須加強教育,,在公職人員中加固自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理念,像維護國家秘密那樣呵護個人信息,。從制度上講,,只有在政府內部建立起強有力的監(jiān)督約束機制,對工作人員收集,、使用,、披露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全程監(jiān)管,才能使“跑冒漏滴”無處藏身,。源清則流凈,,根除而葉落,信息泄露的源頭一旦堵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利益鏈也便不斬自斷,。 立足長遠,無論對政府部門還是其他單位而言,,法律仍然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侵犯個人信息行為入罪,;日前,,“個人信息保護”專項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tǒng)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也已制定完成,,進入報批程序,。如何確定個人信息合理使用與違法侵犯之間的界定標準?如何明確其他個人,、社會組織和政府機構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這些都將隨著立法進程的深入而不斷清晰和完善,。 網絡使社會越來越演變?yōu)椤巴该魃鐣�,,公民卻不應因個人信息泄露而成為“透明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政府部門發(fā)揮領跑表率作用,企事業(yè)單位自覺依法行動,,全體公民積極主動參與,,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的立體保護傘,,我們就能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撐起一片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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