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近三天,連續(xù)上演了三場“房鬧”事件,場面都蔚為壯觀,。今年,此類事件杭州已發(fā)生近20起,,其他地方也時有發(fā)生。 隨著樓市調(diào)控顯效,,樓市價格的下調(diào),,房價繃不住了,老業(yè)主也繃不住了:同樣的樓盤同樣的配套,,后期項目動輒下降幾十萬,,老業(yè)主不免有上當受騙之感。但是,,過激行為從來不是最恰當?shù)木S權路徑,,更何況,跳脫到了法律邊界外的“鬧”,,只能是南轅北轍�,?陀^地說,,“房鬧”,于情有據(jù),,于法無憑,。 對于“房鬧”,強調(diào)合同的嚴肅性,,強調(diào)契約精神理所固然,。但是,僅憑契約為防火墻,,恐難平息那些憤憤不平的業(yè)主們的火氣,,相信業(yè)主們也并非全然沒有契約這個概念。制止“房鬧”,,政府部門有必要提醒業(yè)主,,房子既有投資屬性,也有商品屬性,。從投資的角度講,,賠賺風險就是投資者自己承擔,交易對手或政府都沒有兜底義務,,這是常識,。從商品屬性講,,決定購房就是認可以當時市場價格支付購買住房權利。 但是,,也需要看到,,在房屋買賣合同的嚴肅性背后,并非沒有貓膩,。陰陽合同有,,夸大宣傳有,提供虛假預期欺詐購房者的更是比比皆是,。對于這些行為,,如果只強調(diào)契約的合法性,等于默認市場欺詐的合理性,。 “房鬧”行為需要制止,,但是,對于不同類型的“鬧”要加以區(qū)分,。哪些是普通購房合同,,哪些確屬欺詐式合同,政府部門有必要參與加以區(qū)分,,進行甄別,,該進行法律法規(guī)追溯的,應該追溯,,即使這意味著不小的治理成本,。政策越是體現(xiàn)出對于欺詐行為的零寬容,就越能體現(xiàn)出對于正當購房者利益的維護,,這本來就是維持正常樓市秩序的著力點,。政府主導下的權利救濟路徑通暢了,業(yè)主們的理性就會增多,,“房鬧”的空間自然會隨之縮小,。 此外,如果樓市虛火不曾燒得過于高燒,,那么購房者就不會經(jīng)歷如此大的情緒起伏,。情緒性買房,情緒性維權,,根本原因在于是在一個情緒性的市場中游泳,。 去除樓市情緒性,恢復樓市理性,,不能全看價格指標,。漲漲落落本就是市場常態(tài)。購房者要認清這一點,,管理者同樣也要認清這一點,。比起房價更重要的是,,建立欺詐要受懲、權利可救濟的機制,。無論是曾經(jīng)高燒的樓市還是漸趨增多的“房鬧”,,其實呼喚的都是這樣的基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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