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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2 作者:楊國英(財經(jīng)評論員)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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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郭樹清就任證監(jiān)會主席半年之際,深化股改告別前期的吹風預熱階段,,實質性的制度改革似乎已正式拉開帷幕——五一節(jié)前的一周內(nèi),,證監(jiān)會連發(fā)政策組合拳,,分別降低期貨交易手續(xù)費、股票交易收費標準,,并正式公布新股發(fā)行改革指導意見,,滬深兩大交易所亦幾乎同時發(fā)布主板及中小板退市方案的征求意見稿。 毫無疑問的是,,迄今為止,,A股市場成立22年來最為嚴格的退市制度已然成形。但是,,考慮到退市標準的有效量化,、中小投資者的有效保護,,以及當下股市誠信嚴重缺乏的現(xiàn)狀,此番推出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顯然仍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 就退市標準的有效量化而言,此番滬深兩大交易所設定的“凈資產(chǎn)為負(兩個會計年度),、營業(yè)收入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四個會計年度),、股票成交價格連續(xù)低于面值(交易日上限,上交所為30天,,深交所為20天)”的量化退市要求,,雖然比現(xiàn)行對應的退市標準要嚴格許多,但是在實踐中,,缺乏明確資產(chǎn)減值設置的“凈資產(chǎn)為負”的可能性可謂萬分之一,,“營業(yè)收入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與“股票成交價格連續(xù)低于面值”都僅需極小成本的操作即可避免。 事實上,,在上述量化退市標準的基礎上,我們還有必要推出其他量化標準進行有效彌補,。比如:以四個會計年度為準,,主板上市公司總資產(chǎn)連續(xù)低于1.5億元、中小板上市公司總資產(chǎn)連續(xù)低于1億元,,則強制退市,。再如:對衡量企業(yè)償債能力關鍵指標的流動比例和速動比例,亦可考慮列為量化退市標準,,對流動比例低于100%,、速動比例低于60%的上市公司,可以對其進行退市風險警示,,連續(xù)四個會計年度如此,,可以考慮對其強制退市。 除量化退市標準有必要進一步強化之外,,針對中小投資者的有效保護亦有必要加強,。在此番推出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中,雖然設計了“退市整理板”,,給予投資者退市前30個交易日的處理時間,,但是,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此舉僅能避免中小投資的“徹底陣亡”,,而不能解決中小投資者的“深度割肉”。對此,,有必要參照新加坡證券監(jiān)管制度,,對大股東惡意圈錢而無奈退市的上市公司,,強制其對中小投資者進行優(yōu)先賠償,直至違規(guī)大股東徹底破產(chǎn)為止,。 此外,,在滬深兩大交易所公布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中,缺乏對“市場操縱和欺詐無條件退市”的明確,,亦是此番征求意見稿的重大遺憾之一,,更有違郭樹清主席關于“零容忍”的再三表態(tài)。對此,,參照美國三大主板市場,,我們會發(fā)現(xiàn),前有全球最大的電力公司安然因造假而破產(chǎn),,后有(2010年以來)30家左右的中概股上市公司因欺詐行為被摘牌退市,。與美國證券市場對造假的超低容忍度相比,我國當下仍然過于寬松,。 作為對上市公司形成強制約束力的退市制度,,其未來實踐層面的成效如何,直接關系到本輪深化股改的功敗垂成,。我國A股市場22年的發(fā)展史,,已經(jīng)明白無誤地告之,要避免演化成大股東(含券商,、中介等)又一輪的套利盤剝,,尚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的退市制度,其退市標準顯然仍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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