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滬深證券交易所4月29日分別發(fā)布改進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見文件,涉及滬深主板和中小板市場,。在思路和總體框架與創(chuàng)業(yè)板退市制度一致的情況下,,主板增加了營收低于1000萬作為退市條件之一。 推進退市制度,,將垃圾股趕出證券市場的做法深得民心,,也必然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但是,,筆者建議在主板退市制度上,,維護中小股東利益需要有更周詳?shù)目紤]。保護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監(jiān)管的核心任務,,上市公司在退市活動中出現(xiàn)的損害他人的情況,,應當制定和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除了追究責任人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上市公司退市時受到侵害的當事人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主板退市制度設計中,如何更好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筆者提幾條建議: 一是可以借鑒美國證券市場的集體訴訟制度,。集體訴訟不要求投資者付出任何成本,但對違法者具有巨大的殺傷力,,如果索賠成功,,發(fā)起的律師行還可以獲得總賠償金額30%左右的分成,這就極大地鼓舞了律師行和投資者的訴訟熱情,。這種制度安排極大地提高了公司的違規(guī)成本,,而投資者訴訟卻幾乎沒有任何成本支出,投資者的訴訟收益總是大大高于訴訟成本,。 目前國內(nèi)實施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要求權利人必須向法院進行登記后才能參加,否則,,未登記權利人就得在訴訟時效期間重新獨立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適用對代表人訴訟的判決和裁定,。所以,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使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很大一部分投資者出于這一考慮,,放棄訴權的行使。借鑒美國集團代表訴訟程序完善我國代表人訴訟,,不僅可以有效地保證投資者獲得經(jīng)濟賠償,,而且可以間接促進代表人訴訟制度制裁退市公司及其責任人的違法行為發(fā)揮作用。 二是司法機構應該全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目前,,我國法院只受理投資者因虛假陳述受到損害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但由于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還包括操縱市場,、非法挪用募集資金,、不正當關聯(lián)交易等其他類型的嚴重違規(guī)違法行為,如果法院對投資者因此而提起的訴訟采取回避態(tài)度,,則不僅不能使因退市而受到損害的投資者通過司法救濟獲得民事賠償,,反而會在事實上對其構成了一種新的侵權,也就是對投資者訴權的限制和剝奪,。所以,,法院應全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 三是考慮建立股本保險制度,。股本保險制度類似于存款保障制度,,指商業(yè)性保險公司或組建的專門政策性保險公司,通過提供股本保險的方式,,使之充當投資者最終保護人,。股本保險可以說是一種保證保險,它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后,,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就該上市公司的信用問題進行保險。這里的“信用”指的是上市公司沒有故意誤導投資者的行為,,尤其是指沒有公布虛假信息,。一旦某退市公司具有披露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的行為,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在其獲得保險公司賠償以后,則向上市公司索賠的權利就相應地轉(zhuǎn)移給了保險公司,。這一制度安排既可以穩(wěn)定廣大投資者對股市的信心,,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違規(guī)成本。 以上措施有利于形成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與救濟,,避免退市嚴重侵害其利益,,有利于消除他們對上市公司退市的抵觸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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