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爾夫用品商人馮書凱買通了某高爾夫球場的保安,,把客人打進球場湖里的球撈走,共撈了1620粒球,,價值10054.8元,。近日,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馮書凱等四人因犯盜竊罪,,獲刑3年,、罰金3000元。(《新京報》10月22日) “撿”客人不要的球,,算不算盜竊,?這本身值得商榷,但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之前媒體曾經(jīng)大力報道過貴州修文縣“村民撿球案”,,那是一個錯案!村民滕彩榮到高爾夫球場內(nèi)撿遺棄球,,“涉案金額”達到15513元,,一審定為盜竊罪,獲刑3年,,緩刑4年(涉案金額比本案大,,卻得到緩刑)。此案經(jīng)過上訴,、抗訴,、重審,最終村民被宣判無罪,,滕被羈押401天,,得到5萬元的國家賠償金和3萬元的精神慰問金。 一樣的撿球,,為何北京判有罪,,而貴州不僅無罪,還給國家賠償,?“同案不同判”自然引發(fā)了爭議,。 何謂“盜竊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的行為,。盜竊的前提是偷“別人的”東西,。刑法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它只能懲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不要求人人都像圣人那樣“梨可以無主,,吾心不可無主”——刑法只懲罰偷有主梨子的人,而不懲罰“偷”無主梨子的人,。 一般來說,,在高爾夫球場,消費者向球場買球,,就取得了球的所有權(quán),;之后球打到湖里、林子,,消費者不再去撿,,那就是以自己的行為,,明示放棄了球的所有權(quán),。此時球就成了“無主物”,拿走它,,就不算“偷”,。好比拾荒者把公園游客不要的飲料瓶拿走,這也算偷嗎(雖然他可能是非法闖入公園的),?上述貴州的案子里,,當(dāng)?shù)胤ㄔ壕褪且赃@個理由,改判無罪的,。 本案中,,球場保安經(jīng)理稱:湖里的球不允許他人打撈,均由球場打撈,,再作為練習(xí)用球使用,。顯然,球場方面也不理直氣壯地覺得自己就是球的主人,。但最終法院認為:不論打飛的球?qū)儆诳腿苏加羞是球場占有,,都不屬于馮書凱等人,所以還是構(gòu)成盜竊,。 法律,,本身就包含著均一、平等的意思,。同樣的事應(yīng)得到同樣的處理,,這是公眾對正義很樸素的追求,。如果法院的判決,不能自洽,,甚至相互矛盾,,公眾自然無所適從。所以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積極應(yīng)對“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曾下發(f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dǎo)意見(試行)》和《關(guān)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指導(dǎo)全國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 但相似的案子,,量刑差異巨大,還是經(jīng)常發(fā)生,;甚至像“撿球案”中罪與非罪,,都不統(tǒng)一。貴州的案子更復(fù)雜,,還涉及非法占地,、失地農(nóng)民安置等問題;但盜竊案就是盜竊案,,應(yīng)以事實為依據(jù),,法律為準繩,不能因為“背景復(fù)雜”,,就用法律來和稀泥,。普通公眾,有理由認為貴州和北京的“撿球案”,,存在矛盾,。這無疑有損于司法權(quán)威。 如果兩樁案件在法律事實上,,的確有微妙的差別,,導(dǎo)致罪與非罪的不同判決,那么司法部門就有必要向公眾澄清原因所在,,消除“同案不同判”的質(zh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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