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飽受詬病且試行不暢的“共有產權”模式,,當下卻風靡全國各地,,被地方政府奉為建設保障房的圭臬,。據《經濟參考報》報道,,今年全國1000萬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給各地財政帶來不小壓力,,為盡快回籠資金,,一些地方開始嘗試廉租房“共有產權”或直接出售廉租房的方式來緩解資金壓力,,廉租房開始出現(xiàn)不同程度的“私有化”,,由租房轉化為變相購買廉價房,。 以上海為例,,今年以“共有產權”模式建設的保障房,占上海全年保障房供應的47%,,且早于7月底,,共有產權房即已完成全年計劃的72%。而青海省與之相比,,更是將廉租房實行合同管理,,明確廉租房可以實行“共有產權”制度。 毫無疑問,,共有產權房與公租房的本義相距甚遠,。 共有產權房的關鍵點在于,房屋產權由保障戶與政府共同所有,,保障戶所占產權的部分必須支付一定比例的購房款為前提,,至于租金則是次要考慮,;而公租房的本義,卻是房屋產權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全權所有,,保障戶沒有產權亦無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購房款,,租金對于保障戶而言則是重點考慮。 據此,,可以認定,,從產權屬性和關鍵訴求點出發(fā),共有產權房更偏向于經濟適用房,,而非公租房,。而就真正解決保障戶的實際困難而言,顯然公租房解決的面更寬,、且更徹底,。那為何地方政府在今年保障房建設的具體執(zhí)行中,與“發(fā)揮公租房在保障性住房中作用”的既定方針,,卻發(fā)生如此嚴重的偏離呢,?更何況,“共有產權”模式,,早于2007年由江蘇淮安主導的試驗已被認定為失敗,。 實際上,對于“發(fā)揮公租房在保障性住房中作用”既定方針的嚴重偏離,,與其說是源于地方政府的主動創(chuàng)新,,還不如說是源于地方政府無奈的選擇。這種對“共有產權”模式的無奈選擇,,其根源即在于地方政府今年“財運不佳”,,在面對數(shù)額巨大的保障房建設資金支出時,不得不進行變通,。 根據今年保障房建設1000萬套進行核算,,起碼需要投入資金1.4萬億元左右。這其中,,雖然中央財政補貼1000多億元,,但仍需地方政府財政支出4000億元左右,余下的近9000億元亦需要由地方政府負責融資籌集,。而對于經受地產調控打壓以及融資平臺收緊的地方政府而言,,這顯然是不易完成的任務。 但是,,在今年保障房建設的既定目標面前,,地方政府進度延緩的任何理由,均將受到問責,。在今年2月由住建部代表國務院保障性安居住房工作協(xié)調小組,,與各地政府啟動的“保障房目標責任書”簽訂后,,核定10月31日前各地政府必須完成針對保障房的所有分配任務,而且將保障房建設與地方主要官員的考核緊密掛鉤,。 在保障房考核大棒壓頂,、考核大限臨近之下,地方政府不得不施展“財技”,,用“共有產權”模式來解決保障房建設的資金困境,。而這雖然偏離了今年保障房建設的初衷,但在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受限,、融資平臺收緊的現(xiàn)實困境之下,,相關部委不得不予以“寬容”放行。 本輪“共有產權”模式主導的保障房建設,,嚴重偏離了“發(fā)揮公租房在保障性住房中作用”的初衷,。在這種與初衷嚴重偏離的背后,不僅更多的保障戶可能因此得不到保障,,更可能給地方政府產生謀利空間,,甚至滋生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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