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李燕近日將三個部委告上了法庭,。據(jù)新京報報道,從今年5月中旬開始,,李燕分別向14個部委申請公開各部副部長(副主任)的分管部門,、兼職狀況等情況。多數(shù)部委作了回復,,但也有不理不問的,。李燕遂于本月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遞交了三份起訴書,對國土資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三個國務院部門提起了行政訴訟。 就在一個月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其中明確:認為政府的信息不公開侵犯了合法權益,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李燕訴三部門,恰是此“規(guī)定”的一塊試金石,。這份司法解釋有效沒效,,過幾天便能見分曉。 事實上,,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因政府信息未公開而引發(fā)的行政訴訟屢有聽聞,但申請人勝訴的消息卻極為罕見,。多數(shù)情況都是法院拒絕立案,,或好不容易立了案,也多在判決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有鑒于此,,輿論將此種情形總結為一句話:“公開難,不公開之訟更難,�,!� 政府信息公開之訟難在何處,?答案有三: 其一,行政機關的傲慢與偏見,。一些政府部門習慣了管制型行政,,要讓它轉變?yōu)榉⻊招托姓半y度”就來了,。長期的官本位思想,,形成一些官員在對待民眾態(tài)度上的傲慢與偏見。比如三部門拒絕李燕申請的理由,,就頗能說明問題,。 國土資源部稱,可通過官方網站查詢,。然而,,該官網上只有各位副部長的履歷,并沒有分工職責等信息,。這樣的回應無異于愚弄申請人,。教育部稱副部長分工是內部管理信息,與李燕的特殊需要無關,。教育部副部長享有分管領域的審批決定權限,,這與公民利益息息相關,怎可稱為“內部管理信息”,?副總理的分工都是公開的,,副部長的分工又怎會成了無需公開的私密信息呢?科技部答復稱,,在部長領導下,,各位副部長的分工是機關內部工作協(xié)調機制,工作分工隨工作的發(fā)展和領導職務的變化不斷調整,。這樣的回復同樣有敷衍之嫌,。副部長們的分工的確會有調整,但總歸是相對穩(wěn)定的,。就算半年一調,,在網絡時代,及時更新副部長分工調整信息也不是什么難事,。 總之,,國務院三部門的回復都有傲慢之嫌。假設以這樣的特權思維,,去干擾法院的審判,,很難想象法院將如何抵御這外來的壓力。我們期待受案法院能依法交上三張合格的答卷,。 其二,,行政訴訟規(guī)則存在明顯制約,。例如,在原告資格的認定方面,,哪些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可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原告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了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特別強調訴訟主體必須“認為政府的信息不公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那么,,公民的知情權被侵犯,,是否屬于合法權益被直接侵犯?這一問題目前尚存在爭議,。盡管在理論上,,李燕的信息公開申請屬依法而為,三部門予以拒絕,,實則侵犯到李燕的知情權,。 所謂“直接利害關系”,不能總停留在財產權的范疇,,知情權,、監(jiān)督權等同樣會遭到不法侵害,這些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樣需要司法救濟,�,!墩畔⒐_條例》對申請人也有資格限制,所以李燕頗有心思地選擇了一個理由:想寫一篇關于各部委副部長分工的論文,。這一理由是否能獲得法院的支持,還有待觀察,。 其三,,法院擔心可能存在訴訟爆炸。如李燕的訴訟獲得法院支持,,那么基于“個人研究”需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于獲得了法院的認可。這實際上將等同于認可所有公民均能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并且如申請不被支持,,則有權尋求司法救濟。因為每個人都可以利用政府信息來進行“個人研究”,。而筆者認為,,并不用太過擔憂政府信息公開之訟所引發(fā)的訴訟爆炸。因為政府也是趨利避害的利益主體,,當有國家部委在政府信息公開之訟中敗下陣來,,這就是對政府信息公開最好的觸動,。一旦政府信息公開成為常態(tài),訴訟自然會迅速減少,。而越是懼怕訴訟爆炸,,并以此拒絕對政府信息公開進行司法監(jiān)督,就越會有挑戰(zhàn)司法的“政府信息公開之訟第N案”出現(xiàn),,媒體和輿論也會對此類案件抱有更高期待和關注,,這反而不利于法院審判職能的發(fā)揮,更不利于維護穩(wěn)定,。 事實上,,每一次對政府信息公開之訟的拒絕,都會造成公民情緒的不穩(wěn)定,。對法院來說,,敢于監(jiān)督部委不但不是什么丑事,反而能提升法院的社會美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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