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樂福購物車缺少一只轱轆,,在女童小紅(化名)爬上購物車后側翻,小紅栽倒受傷,。昨天記者獲悉,,北京市一中院判決家樂福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小紅經(jīng)濟損失400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小紅的父母因看護不周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7歲的小紅作為原告,,她的父親作為她的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稱,,2009年10月6日中午,小紅和家長在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天通苑店購物,,家長在入口處取出一輛購物車,,幫助小紅爬上購物車后,購物車突然側翻,,小紅的頭部著地,,左下顎處摔破。此時,,小紅的家長才發(fā)現(xiàn),,購物車只有3個轱轆,正是因為缺少一只轱轆使得購物車失去平衡導致側翻,。
小紅的家長與家樂福的一名員工立即將小紅送到了醫(yī)院,,小紅下顎處縫合7針,拆線后留有明顯疤痕,,給她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傷害,,因此起訴索賠經(jīng)濟損失4600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家樂福說,事發(fā)后他們支付了當天全部的醫(yī)療費和交通費,。雙方曾多次協(xié)商賠償事宜,,由于差距過大,未能達成一致,。此外,,家樂福還指出,購物車上有顯著提示,,內(nèi)容為“出于安全考慮嚴禁兒童乘坐購物車”,。所以小紅家長沒有按照提示內(nèi)容,讓小紅爬上購物車,,也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一個原因,,家長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家樂福的工作人員沒有適時制止小紅家長讓小紅乘坐購物車的行為,,而且也沒有及時維修購物車,導致小紅在乘坐購物車時受傷,,因此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小紅的家長讓當時不到5歲的小紅乘坐本應該用來購物的小車,未能履行家長應該承擔的監(jiān)護責任,,應當負次要責任,。法院將雙方的責任比例分擔為70%和30%,并判決家樂福賠償小紅經(jīng)濟損失400余元。
宣判后,,小紅提起了上訴,,并提出出事的購物車上并沒有安全提示。
市一中院受理上訴后,,法官前往家樂福天通苑店現(xiàn)場查看,,發(fā)現(xiàn)家樂福購物車中部分車輛在折疊車座處貼有提示,而部分車輛則沒有貼,。此外,,現(xiàn)場有幼童乘坐購物車的情形,也沒有家樂福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提醒,。
法院認為,,家樂福提供的購物車缺少車輪的質(zhì)量缺陷是造成小紅受傷的重要原因,家樂福在提供的服務設施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小紅的家長監(jiān)護不周,應當適當減輕家樂福的責任比例,。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指出,小紅身心發(fā)育尚未完全,,承受能力也低于成年人,,因受傷帶來的驚嚇,以及治療縫針帶來的疼痛,,在一定程度上給正處于生長發(fā)育階段的小紅造成了身體及精神上的痛苦,,她的家人也對她的下顎傷情很擔憂。
因此,,法院對此案做出了改判,,在判決家樂福賠償400余元經(jīng)濟損失的同時,判決家樂福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