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應以自愿為前提的慈善捐款,,在湖南部分地方卻成了一項有任務的“工作制度”: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及干部職工“自愿”每天捐一元,用于扶貧幫困,、助醫(yī)助學等公益事業(yè),。 面對強制捐款,,長沙縣一些老師表達了質疑,但該縣慈善會會長則說,老師應該覺悟是最高的,,“不在乎這三四百塊錢吧”,。 面對這樣一個說法,,被強捐的教師有理由毫不隱諱地說:是的,我在乎,。不僅如此,任何一個人在被要求捐款的時候都應該說:是的,,我很在乎,。 慈善首先要在乎資金的去向。捐款必須要在乎資金被用于哪里了,、是怎么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標是誰、誰來運作和管理捐款,、過程是不是公開透明,、資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么監(jiān)督評估的,等等,。就資金去向而言,,長沙縣“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于扶貧幫困政策資金的缺口,。記者也查閱到大量文件檔案和電腦臺賬,。 但即便去向透明,慈善還要在乎公民的選擇,。行政為依托,,指定慈善目標、指定慈善組織,、指定捐款要求,無論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違背慈善原則的,。它和政府要求公眾買一家企業(yè)的產品一樣是行政權力的濫用,。 此外,,慈善要在乎參與的志愿性,。參與社會慈善是公民的參與權利,,也是一種美德,;但它的含義,,從來不是按照特定的要求,在特定的時間,、經過特定的途徑,、向特定的組織,、進行特定的捐款,。拒絕后者,不僅不是慈善精神的淡薄或美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體現了公民的責任和對參與權利的維護,。 慈善必須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稅收;志愿的關鍵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選擇,,它不是變相的社會資金獲取通路,�,!氨弧睂崿F的慈善,,不是善。 “天天慈善一元捐”,,不是長沙縣中小學的特例,,也不是突發(fā)的新舉措。比如長沙瀏陽市,、望城縣,、湖南株洲市、郴州市等,,都有“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動,;數個市縣均由當地下發(fā)通知,在各級各部門發(fā)動群眾和干部職工集中捐款,,條塊結合組織收款,。三年前長沙慈善會還對網絡《百姓呼聲》欄目的質疑給過書面回復,表示是2005年長沙市委常委會議的決定,。 “被慈善”決非個案,,類似的例子不一而舉。這反映了目前一些政府部門的普遍認識誤區(qū),,把慈善作為強制動員社會資源的渠道,,湖南部分地區(qū)這樣直接從教師工資里扣除“善款”的舉動,是個典型例證,。這忽視了慈善的本源,,即公民的志愿治理。 近期很多慈善組織違規(guī)事件,,打擊了公眾對慈善的信任,;強制捐款則是另一個方向對慈善的損害。社會慈善,,需要公眾的參與,;但參與,必須是志愿的,、有選擇的,、對過程和結果問責的。捐款者,、慈善組織,、政府,對慈善的每一分錢都值得在乎,,在乎給予誰,、在乎怎么用。不行無知之善,,“善”才名副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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