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慈善組織及政府部門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后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詳細信息,。民政部相關負責人稱,該指引是公益慈善領域第一個信息披露行業(yè)規(guī)則,,今后還有望在《慈善法》中體現(xiàn),。(《京華時報》8月24日) 較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指引”針對性更強,,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方式等方面規(guī)定更加細致,、具體,、規(guī)范,這點應該肯定,。但作為一個指導性文件,,“指引”究竟能起到多大的規(guī)范慈善信息披露的作用,我表示懷疑,。 何謂“指引”,?拆分解讀就是指示、引導的意思,,如對路上的行人給予指引,。用“指引”來冠名上述文件,意思再顯豁不過,,恰如民政部相關官員所說,,指引主要是引導性的,并非強制,。也就是說,告訴慈善組織,,今后信息披露的路該怎么走,,至于你要往左走還是往右走,民政部不強制,,也不會因為走錯了方向處罰你,。這樣的話,“指引”所能起到的規(guī)范作用必然有限,,也許還不及《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 我注意到,民政部2006年1月頒布的《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規(guī)定共有16條,,方方面面都作了規(guī)定,,很詳盡。譬如第五條就規(guī)定: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后30日內,,信息公布義務人按照統(tǒng)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但實際執(zhí)行情況又如何呢? 據民政部下屬機構中民慈善的一份抽樣調查報告稱,,在經歷了汶川地震,、南方雪災等多次捐贈井噴后,近年中國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并未提高,。報告顯示,,約有75%的慈善組織“完全不披露或僅少量披露信息”,42%的組織表示沒有專門的信息披露辦法,,37%的組織沒有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更深層的問題,則是披露的程度和方式不被高達90%的公眾所接受,。(2010年12月3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尤其不可思議的是,,《辦法》第九條雖然規(guī)定了,除年度工作報告外,,信息公布義務人公布信息時,,可以選擇報刊、廣播,、電視或者互聯(lián)網作為公布信息的媒體,。但上述抽樣調查顯示:2010年成立的基金會中心網所收錄的信息中,1900多家基金會中沒有網站的1307家,,占了三分之二,。而那些有網站的還有170家頁面已經不再更新。(出處同上)可見,,《辦法》根本就沒起作用,。 有鑒于此,民政部近兩年又陸續(xù)下發(fā)了《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08年慈善捐助信息公示的通知》,、《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希望用行政指導文件從上而下推動自愿性披露,但由于行政指導文件位階有限,,對相關領域的表述顯得概念化,、寬泛化,良好愿望再次成為泡影,。 而“指引”仍然沿襲老的思路,,希望從上至下推動慈善組織自愿公開,結果可想而知,。別的不論,,就以信息采集而論,既然有三分之二的基金會沒網站,,民政部從哪里去搜集他們的信息,,又如何去鑒定信息的真假和確保數(shù)據的準確,。因此,不管你規(guī)定如何具體,,但下面給你切斷了信息來源,,還何談信息公布,何談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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