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方正訴寶潔“飄柔”二字美術作品侵權案為代表,中國一些字體企業(yè)在字體軟件銷售之后,,又對社會商家展開一場所謂“二次用字”按字收費的運動,。此事雖然來勢很猛,也引起了社會上一些不了解著作權法人士的共鳴,,但是在中國社會的集體理性面前,,是必定不能成功的,。因為,對字庫按字收費,,存在著歷史和現實兩方面無法克服的否定理由,。
一是歷史的:從英國《安娜法》開始,世界版權保護至今有300年歷史,;國外沒有任何案例,,將字帖、鉛字字體,、計算機字體的保護,,從其本身延伸到印刷出來的單字;中國法院也不應該犯這種低級錯誤,。
二是現實的:如果個人將其書法作品轉化為字體軟件,,并要求按字收費,那么該個人從現在起,,若有50年的自然壽命,,加上版權法規(guī)定的身后50年保護。按照30年一代計算,,從現在開始該個人及其兒子,、孫子、重孫三代,,就有100年的版權收費權,,產生“一個字,富三代”的后果,。
同時,,根據知識產權刑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傳播他人作品數量超過500件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計算機字庫打出的“每一字都是一幅美術作品”,那么社會企業(yè)網站,、產品包裝,、說明書、日常商業(yè)文書上的使用,,肯定大大超過了500件(1個字算1件作品,!),全國企業(yè)的法人代表,,有多少將在字體企業(yè)的手銬下顫抖,。
對字庫按字收費,上述歷史和現實兩種明顯的否定理由,,使社會必須得出的法律結論是:無論創(chuàng)作字體是否達到美術作品高度,,制作字庫軟件之后,對字庫軟件打出的單字,,法律沒有保護,,既包括沒有侵權法保護,也包括沒有合同法保護,。
沒有侵權法保護的原因,,是世界任何國家都沒有規(guī)定:字體工具以工業(yè)化方式產生的單字,每個字仍然是美術作品,;中國如果施行保護,,則會產生上述荒謬結果。沒有合同法保護的原因,,是因為方正的銷售聲明中排除合同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違反合同法的根本原則,因而無效,。
同時“合同權利不涉及第三人”,,沒有版權的單字,不能靠合同規(guī)定就產生版權,。字體企業(yè)銷售的是字庫,,不是單字;社會商家使用的是單字,,不是字庫,,而且社會商家不是許可合同的當事人,無法知道字庫的使用是否得到許可,。
方正訴寶潔“飄柔”二字美術作品侵權案,,一審法院判決,主要是從侵權法角度,,說明計算機字庫本身可以有版權保護,,但是其中的單字不構成美術作品,不能用侵權法保護,。對此,,二審判決全面予以肯定:原審法院對相應事實及法律的認定確有其合理性,且能支持其判決結論,,本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方正訴寶潔“飄柔”二字美術作品侵權案,二審法院判決,,主要是從合同法角度,,說明字體企業(yè)某些不合理的合同要求,不受合同法保護,。
二審判決載明:上訴人方正公司主張,,在銷售字庫軟件時,,只銷售了軟件產品,并未對作為美術作品的字庫中具體單字作出讓渡和授權,。從許可協(xié)議中亦可看出,,上訴人僅許可使用者對字庫中具體單字進行屏幕顯示和打印輸出,對其他著作權均予保留,。
二審判決對此指出:購買者對字庫產品中具體單字的利用,,通常不限于電腦屏幕上的顯示、打印輸出,,還會包括后續(xù)的使用行為,,其中包括商業(yè)性使用;這些都是購買者的合理預期,,可以構成購買者的合法權利,。二審判決認為:對漢字字庫產品這類知識產權載體,權利人對購買者的后續(xù)使用行為,,可以進行明確,,合理、有效的限制,,如應當將字庫軟件分為個人版和企業(yè)版,,主張不同的價格。但對“屏幕顯示和打印輸出”之外的印刷,、出版行為,,要根據使用者的獲利情況,按字收費的主張,,不屬于明確,,合理、有效的限制,,該限制沒有法律效力,。
為了理解二審判決的思路,我們不妨重溫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字體企業(yè)“美術作品使用許可條款”是標準的格式合同條款,,其中“使用者對字庫中具體單字,,僅可屏幕顯示和打印輸出,對其他著作權均予保留”的規(guī)定,,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备鶕@一規(guī)定,,字庫軟件使用許可合同中,任何違反社會通常理解的條款,,均應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按字收費”的主張,在遭到一審法院判為沒有侵權法依據之后,,又遭到了二審法院沒有合同法依據的否定,,不知字體企業(yè)作何反應。字體保護案件,,在考驗著中國知識產權司法的同時,,也會有利于中國版權法律、理論趨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