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式維權”的說法,是由“釣魚式執(zhí)法”引申而來,,指的是勞動者暗示或誘使用人單位違法,,待其真的實施違法行為后即進行所謂的維權。當前,,“釣魚式維權”已成為社會的熱門話題,,贊成者有之,反對者亦有之,。而筆者卻要提醒勞動者,,不要因此“賠了夫人又折兵”,最終傷了自己,。
【案例】
2011年元月2日,通過商談,,尹芳與一家公司達成了用工的初步意向:尹芳擔任公司的產品質檢員,,月工資900元,。次日,尹芳依約來到公司上班,。但此后幾日,,面對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尹芳卻以種種借口推托,。久而久之,,公司也沒將該事放在心上。直到2011年3月3日,,尹芳準備提出離職,,并以公司未與其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兩個月的雙倍工資時,,公司才恍然大悟:當初尹芳拒簽合同,,原來是醉翁之意不在于酒!隨即搶先一步,,書面通知尹芳終止勞動關系,。
【點評】
法院判決駁回了尹芳的訴訟請求,尹芳因而不僅沒有獲得雙倍工資,,反倒成了低收入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于其中沒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加以區(qū)分,,因而一些勞動者誤認為只要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支付雙倍工資。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奔促x予了用人單位補救的權利,,只要其已“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便可免責,。
【案例】
2011年元月,一家公司在招聘IT人員,,明確要求必須有研究生學歷,。只有專科學歷的項萍為獲得該職位,,便謊稱自己是碩士研究生,,并提供了偽造的文憑,。公司隨即與項萍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在項萍看來,,雖起初的試用期內工資較低,,但只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即使被發(fā)現(xiàn)而解除合同,,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而不至于吃虧,。可時間僅過了兩個月,,公司得知真相后,,當即決定解除與項萍的勞動合同并拒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認為穩(wěn)操勝券的項萍隨即提起了訴訟,。
【點評】
法院并未判給項萍經濟補償金,,這意味著項萍“釣魚式維權”的結局,只能是向公司提供了兩個月的廉價勞動,�,!秳趧臃ā返谑藯l規(guī)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同樣指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在公司已明確招聘條件的情況下,,項萍弄虛作假,,明顯屬于對公司的欺詐,公司也正是基于被欺詐而與之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當然違背了公司的真實意思,。公司也就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
2010年1月1日,�,;芘c一家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時,,表示自愿放棄公司為其辦理養(yǎng)老保險,希望能將養(yǎng)老保險金發(fā)給本人,。公司為省麻煩當即同意,,并于此后每月付給了�,;莛B(yǎng)老保險費300元。2011年2月,,�,;軈s突然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向社保部門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賠償金3120元,。公司方知中計,。由于為危卉在社保部門辦理養(yǎng)老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而公司并未實際辦理,,法院遂支持了危卉的請求,�,?晌;軟]料到,,公司隨后也起訴要其返還每月已領取的養(yǎng)老保險費計3600元,。法院同樣支持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點評】
兩起訴訟的結果表明,,�,;軕官N給公司480元,真乃“偷雞不著蝕把米”,。的確,,《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基金,�,!惫疚窗匆�(guī)定辦理,擅自將款交給員工,,自然必須承擔相應責任,。但不管怎樣,公司只能承擔一份費用,,在其已被判令繳納3120元養(yǎng)老保險賠償金的情況下,,危卉也就沒了每月從公司獲得300元養(yǎng)老保險費的根據(jù),。而《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