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實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堅決制止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監(jiān)察部,、農(nóng)業(yè)部、法制辦等六部門組成督察組進行重點督察,,督察落實結果并及時予以通報,。 地方政府自查、國務院督查,,是遏制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的一種有效手段,但能否從根本上起到作用,,是令人擔心和懷疑的,。在法治社會,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既要靠人民群眾自己,,也要靠公平、公正的司法,。但在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的大多數(shù)事件中,被拆遷一方是處于“弱勢地位”的,,要靠弱勢群體自己舉證維護權益,,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因此,,不妨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來遏制違法強拆,、暴力拆遷行為的發(fā)生。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被拆遷人)可就某種事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拆遷方)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舉證責任倒置一方面可以較好地保護弱者的權益,,促進法律公平,;另一方面,,也使得維權更有效率,更加節(jié)省舉證成本,。 舉證責任倒置和責任追究首先得針對政府,,針對官員,然后才是拆遷公司,、開發(fā)商,。在以往的違法強拆、暴力拆遷事件中,,我們要么看不到對行為人的查處,,要么看到的是一兩個人全攬責任,其他人依然無事,。在這種背景下,,無論是自查,還是約談,、督查,,要想真正杜絕違法強拆、暴力拆遷,,幾乎是不可能的,。 對違法強拆、暴力拆遷行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其一是可以促使拆遷方采取一些積極的措施,,保全沒有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的證據(jù),,比如征地拆遷決定,、補償方案的群眾意見是否有簽字畫押、拆遷的全過程是否有錄音錄像記錄等,;其二是,,為了理清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的責任,,也必將促使政府加快從拆遷的主體中退出,,完善配套制度,使中央政策落地,,強化拆遷方內(nèi)部的互相監(jiān)督,,在類似事件發(fā)生后,迅速找出真正的責任人,;其三是能夠真正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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