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防腐敗局28日公布《2011年工作要點》,《要點》中首次提出要“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預防腐敗”。 要讓社會力量參與反腐,,公民公益訴訟制度不可或缺,。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機關,、社會團體或公民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其參與訴訟的主體與訴訟內(nèi)容不一定有直接利害關系,。 目前,,西方法治國家中的許多國家如英國、美國,、德國等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并且日趨成熟和完善。比如在意大利,,一位市長因私動用公車送外出旅游的妻子到港口,,被意大利消費者協(xié)會聯(lián)合會告上法庭,市長被法庭以“侵吞公款”罪判6個月監(jiān)禁,。在日本,一位市長以“懇談會”名義宴請其他官員,,結果一普通居民認為市長的招待費用過高,、違反法律,對市長提起行政訴訟,,最后法院按照法律規(guī)定判令那位市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市財政32.8萬余日元。 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人民有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但對各種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社會團體和公民又缺少有效的司法途徑———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只在第十條和第六十四條中粗略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訴訟職能,卻未涉及無直接利害關系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問題,,以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缺乏更有效、更廣泛的保護和救濟手段,。即使起訴,,通常也會被法院以無直接利害關系、法無明文規(guī)定為由而不予受理或判決敗訴,。比如,,一個政府機關超標準購置車輛,某公民認為其違法而起訴至法院,,一般法院會以“非利害關系人”而不予立案,。 在以往,,公眾面對各類看得見的腐敗,以及各種腐敗“潛規(guī)則”,,除了效果有限的舉報權之外,,沒有更有效的手段參與反腐,除了“罵娘”,、“發(fā)牢騷”之外,,別無他法。所以,,公民監(jiān)督的不健全,,只能助長各種腐敗行為的囂張和泛濫,讓一些腐敗分子一邊揮霍納稅人的錢,,一邊挑釁公眾——“我腐敗,,誰奈我何?” 既然國家預防腐敗局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反腐,,不能局限于舉報,,更重要的是賦予公民訴訟權,誰若腐敗,,公民可以以公民名義隨時隨地控告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