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類新聞在近些年經(jīng)常出現(xiàn):一個年輕人經(jīng)不住信用卡消費的誘惑,,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然持卡消費,到期賬單沒有能力支付,。銀行催款并警告追究其刑事責任,,年輕人的父母雖然不情愿,但為了不讓子女坐牢,還是把子女的賬單還掉,。于是子女繼續(xù)瘋狂持卡消費,,父母繼續(xù)無奈還款。 父母對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沒有償還其債務的義務,。但實際上,,有哪個家長眼看著自己的孩子坐牢而不去替他還債呢?這是中國家庭的倫理,,而某些銀行則是利用這一點,,對這類沒有實際還款能力的人放松信用卡使用的審核。 2005年2月28日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五)》修改了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規(guī)定,,補充了關于惡意透支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規(guī)定,,將該犯罪活動主觀故意通過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這樣的外顯行為進行確定,。這一刑法修正案在傳統(tǒng)意義上的民事借貸關系中注入了國家意志,,使得銀行的借貸行為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保護。 信用卡消費首先應當認定是一種民事主體間的借貸關系,。它不同于自然人間的民間借貸和銀行針對企業(yè)的貸款(姑且將這兩者稱為一般借貸)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獲取方式和獲取能力的不同,。 一般借貸在每一次借貸關系發(fā)生時,借貸雙方有一個信息交換的過程,,借貸雙方根據(jù)各自的具體情況確定借貸形式,,諸如貸款期限、利率,、擔保等等,。同時在還款之前,貸款人有能力對借款人進行監(jiān)督,,一旦發(fā)覺其有可能喪失還款能力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但是在信用卡借貸關系中,,這一種信息交換機制被信用卡申辦時一次性的信息交換而取代,。銀行不會針對一般持卡人每一次的消費貸款進行審核,甚至不審核,。 但是信用卡消費模式迎合了以消費為導向的社會發(fā)展趨勢,,逐漸成為一種全新的商業(yè)模式。這種商業(yè)模式需要配合一次性交易信息調(diào)查的社會信用體系,。而目前來說,,我國的信用體系相對落后,至今沒有完善的體制對民事違法者采取社會制約,。但同時信用卡消費模式作為國家金融體系的一部分的地位已經(jīng)不容忽視,,能否保證銀行在有限的交易信息的情況下,,依然能夠收回信用卡貸款,將影響到整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建設,。因此在這種體制性問題的情況下,,將惡意透支確定為《刑法》上的一種犯罪行為,進而在國家強制力層面上進行制約,,確實有其經(jīng)濟學上和社會學上的意義,。 問題在于,把惡意透支確定為犯罪行為的初衷,,是為了彌補消費借貸所產(chǎn)生的信息失衡,。一旦銀行知曉持卡人沒有還款能力,還任意其使用信用卡時,,就不存在信息失衡的問題了,,也就喪失了《刑法》對其進行特別保護的前提。立法者應當基于信用卡消費對消費心理,、消費行為在社會學意義上的改變,,加強信用卡監(jiān)管。銀行也有義務在獲取了持卡人真實經(jīng)濟來源時,,限制或停止其信用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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