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新京報》發(fā)表馬光遠《“拆遷成本導致高房價”,?》一文,對有專家認為“拆遷成本導致高房價”的觀點進行了批駁,。我讀完馬文的觀點: 第一,,曲解原意。馬文在引用事實時,說“專家認為……近年來拆遷等成本的上升,,推動了地價和房價的上漲”,,這樣的說法,其實沒有什么問題的,。在中國現(xiàn)階段,,土地和房屋遠不到供過于求的狀態(tài),城市拆遷成本的上升,,肯定是要推動地價和房價的上漲,。請注意,人家這里說的是“推動”,,而不是“決定”,,但是到了馬文中,直接把人家的意思曲解成“拆遷成本導致高房價”,。 第二,,邏輯不清。專家僅陳述了一個事實,,馬文就說人家“把矛頭指向老百姓”,,這種結論不知是怎么得來的?再者,,即便是有人認為個別拆遷戶要價過高,,那么怎么就成了指向“老百姓”呢?個別人就代表老百姓嗎,? 第三,,論據(jù)不實。在文中,,馬文說“原來拿農(nóng)民的地,,連一點青苗費都不給”�,?扇魏我粋對中國土地管理歷史有點了解的人都知道,,新中國建國以來,任何征收農(nóng)民土地的時候,,都是要給青苗補償費的,。 馬文還說“現(xiàn)在物權法起碼給了一個標準,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也不得超過土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30倍”,,這又是無知之論,。首先,對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在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中早有規(guī)定,不是等到《物權法》才有的。其次,,《物權法》規(guī)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并沒有所謂“不得超過30倍”的規(guī)定,。馬文不僅曲解專家原意,連物權法的法律條文都沒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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