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諾保本,,最低年收益5%,取得客戶信任后,,深發(fā)展理財經理將客戶幾十萬甚至上百萬資金劃入黃金T+D交易賬號,,并交由北京一家投資顧問公司進行操作。當客戶發(fā)現投進去的錢一天天變少,,最后只剩一萬余元不能追回時,,理財經理卻將責任推給了投資顧問公司,銀行方面則稱‘這是理財經理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類似的不幸經歷發(fā)生在了青島的5位深發(fā)展VIP客戶身上,。
接受記者采訪的業(yè)內人士表示,,深發(fā)展理財經理對客戶進行誤導,夸大收益,,回避風險,,造成客戶損失,應承擔應有責任,,而作為銀行的深發(fā)展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VIP客戶損失慘重
“被騙得傾家蕩產,一輩子的錢全沒了,,還是在銀行被騙的�,!币ε繎嵑迏s又無奈地說,。
姚女士是深圳發(fā)展銀行青島分行南京路支行的VIP客戶,享受一對一理財服務,,并自認為和該支行理財經理薛某私下關系不錯,。由于薛某平日向姚女士推薦過一些基金類理財產品并最終兌現了收益,故姚女士對薛某信任有加,。
2011年1月26日,,姚女士到南京路支行打算購買理財產品,經薛某介紹,,得知一款保本保息,、年收益最低5%的投資黃金的理財產品不錯。在薛某熱情推薦下,,姚女士基于以往的信任便答應投資該款產品,,并開通了交易賬戶,,通過網銀轉賬形式將50萬元劃到了該賬戶上。
姚女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當時她并不知道薛某開的是黃金T+D交易賬戶,,對背后風險更是一無所知。當姚女士要求簽合同時,,薛某稱當天行情好,,先做上,協議不用著急簽,,并勸其放心,。姚女士礙于情面,沒有過多追問,。
但姚女士對此事并未放心,,隨后也詢問過薛某何時簽合同,薛某則總是安慰姚女士讓她放心,。直到4月30日,,薛某才打電話給姚女士通知她簽合同,恰巧姚女士人在外地,。而當5月6日姚女士找到薛某時,,卻發(fā)現所謂合同的另一方竟然是北京恒紫金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恒紫金公司”),并簽有該公司法人別志平的名字,。
當姚女士質疑薛某,,為何不是與深發(fā)展簽合同時。薛某表示,,恒紫金公司實力強大,,操作著100多個賬戶,有上億的資金,�,!皠e志平是深發(fā)展的居間人,和深發(fā)展是合作關系,。每次別志平來,,分行領導都會請他吃飯的�,!毖δ撤Q,。
“我不懂這些五花八門的理財,有薛某信誓旦旦的保證,,又礙于情面,,我就簽了字。”姚女士說,。
此后,,姚女士通過賬戶查詢發(fā)現50萬資金一天天變少,其間她也多次打電話詢問薛某原因,,薛某則一直強調保本,,并勸其放心。12月2日,,當姚女士發(fā)現賬戶余額只有1萬余元打算撤資時,,薛某則告訴她,“北京的公司做賠了,,錢要不回來”,。
向深發(fā)展投訴 至今無果
據記者了解,和姚女士有著類似遭遇的還有包括張女士和王女士在內的另外4名深發(fā)展VIP客戶,。據悉,,這5位投資者此前也曾向新浪財經理財頻道“315金融消費維權”進行過投訴。
張女士是在深圳發(fā)展銀行青島分行南京路支行的另一名理財經理李某推薦下購買的黃金T+D理財產品,,在2011年5月11日簽署了為期半年的合同后,,張女士認為既然保本也就沒有過多關注資金情況,直到11月份合同到期時才發(fā)現賬戶中只剩下1萬余元,。
記者發(fā)現,,除王女士外的其余4人所簽署合同的乙方均為恒紫金公司,而王女士則是在2011年4月21日與薛某分別作為甲乙方簽署了一份委托理財協議,,將180萬元人民幣交由薛某管理,,進行黃金T+D交易,合同期限為一年,。到了9月份,,交易賬戶中也只剩下1萬余元。
眼看50萬不到一年就只剩下1萬余元,,姚女士氣憤不已,,當她聯系薛某時發(fā)現薛某已關機,而當她到支行反映此事時,,銀行方面則稱薛某已辭職,該支行負責人明確告訴姚女士“薛某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通過多種渠道與幾經努力,姚女士終于聯系上了薛某,,薛某告訴姚女士,,恒紫金公司已不再管理該交易賬戶。2012年1月26日合同到期后,姚女士只得無奈從賬戶中取出剩余的1萬余元,。而當她通過薛某聯系恒紫金公司負責人后,,卻被告知“去找銀行索賠”。
姚女士告訴記者,,除賬戶中余下的11600元,,2011年2月份,她還曾收到9000元盈利分紅,,“投進去50萬元,,最終拿到手的實際上只有20600余元”。
據知情人戴先生透露,,遭受同樣經歷的張女士發(fā)現100萬只剩1萬元時,,也聯系了自己的理財經理李某,李某稱“恒紫金公司負責人找不到了”,。無奈之下,,張女士找到了該支行負責人,同樣被告知“屬理財經理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由于找支行無果,張女士隨后又找到了深發(fā)展青島分行反映情況,,仍被告知“屬于理財經理個人行為”,,青島分行一位副行長還稱,“之前的理財經理薛某已經被辭退”,。
戴先生告訴記者,,在支行、分行反映情況受挫后,,張女士又向深發(fā)展總行進行了投訴,。從2012年2月9日到3月2日,張女士共向深發(fā)展總行投訴過3次,,除第一次投訴后,,支行行長馬某和她進行過溝通,但仍定性為“理財經理個人行為”外,,深發(fā)展方面再無其他反應,。此后,張女士分別向中國銀監(jiān)會和青島銀監(jiān)局進行了舉報,,但具體結果仍在等待中,。
據記者了解,5位受害者中的一位已將深發(fā)展青島分行南京路支行告上法庭,,南京路支行為第一被告,,理財經理薛某為第二被告,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應對客戶進行風險測評
對于深發(fā)展理財經理的行為,,一位銀行業(yè)人士對記者表示,,黃金T+D業(yè)務有一定期貨性質,肯定不能承諾保本,,宣傳稱保本本身就是違規(guī)的,。他還表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一定要對客戶進行風險測評,,賣給客戶風險匹配或者比其風險偏好弱的產品。
戴先生告訴記者,,深發(fā)展理財經理銷售黃金T+D時非但沒有進行風險測評,,連起碼的風險提示都沒有�,!叭绻烙羞@么大的風險,,肯定不會把一輩子積蓄全投進去�,!贝飨壬f,。
據悉,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jiān)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yè)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其中包括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據了解,,在上述5位客戶中,,王女士作為甲方的委托理財協議中乙方為理財經理薛某本人。這份“委托理財協議”規(guī)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盤,,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將賬戶密碼告知乙方,但乙方只能進行交易操作,,不得進行資金提取,,且僅限于投資黃金T+D。合同期內賬戶操作權屬于乙方,。
記者注意到,,《辦法》規(guī)定,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違規(guī)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上述銀行人士對記者稱,不排除理財經理干私活的可能,,但深發(fā)展最起碼應負有監(jiān)管不利的責任,。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客戶去深發(fā)展購買理財產品,,又是深發(fā)展理財經理推薦和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故深發(fā)展應負有一定責任。
當記者電話聯系深發(fā)展青島分行時,,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客戶購買的并不是銀行的產品,而是和北京一家公司簽訂的合同,,深發(fā)展只是提供了一個平臺,,和銀行沒有多大關系。
在記者透露出進一步了解此事具體情況及深發(fā)展態(tài)度時,,該工作人員要求記者以傳真方式發(fā)送書面采訪提綱,。記者隨后發(fā)送提綱,但截至發(fā)稿時仍未收到深發(fā)展青島分行回復,。
我報也將持續(xù)關注此事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