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安樂死立法破冰舉迅速在華人世界中引起巨大反響,,爭議不下的安樂死立法又一次引發(fā)各方論戰(zhàn),臺灣大膽地邁出第一步,,這對中國大陸究竟又會帶來何種影響,?
2011年1月10日,臺灣“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yī)療條例》修正案,,明確病患者經確診為“末期病人”,,且其最近親屬簽署《終止心肺復蘇術同意書》,,醫(yī)師就可移除呼吸器,,讓病人安寧離去。這意味著,,安樂死立法在臺灣邁出制度化的一大步,。
然而,此舉迅速在華人世界中引起巨大反響,,爭議不下的安樂死立法又一次引發(fā)各方論戰(zhàn),,臺灣大膽地邁出第一步,這對中國大陸究竟又會帶來何種影響,?
殺你皆因為愛,?
一起謀殺案使得安樂死話題成為臺灣島內2010年底最熱的話題之一,。
現年83歲的王敬熙是臺灣一名退休的工程師,年輕時是國民黨第一屆改革委員會委員,,也曾擔任蔣介石的隨從,。五十多年前,他與妻子孫元平共結連理,,是鄰居眼中的模范夫妻,。
然而,2010年10月26日,,王在使妻子服用安眠藥后致其斃命,,隨后其向警方自首。
據王敬熙供稱,,因妻子健康惡化,,他已無力照料,不忍看著老伴為病痛所苦,,自己又即將老死,,擔心自己早一步走,妻子沒人照顧,,才忍痛殺妻以求解脫,。王敬熙還說,夫妻倆十幾年前就討論過這種類似“安樂死”的死法,。
事實上,,早在王敬熙殺妻案之前,臺灣島內關于安樂死合法化的呼吁從未停息,。2002年,,臺灣制訂了《安寧緩和醫(yī)療條例》,賦予臺灣居民可以在臨終時選擇是否接受心肺復蘇,、安寧緩和醫(yī)療,。但由于其法律效力不夠強、規(guī)定的內容也不夠明確,,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了不少問題,。
2006年7月開始,臺灣的“健保IC卡”開放加注安寧緩和醫(yī)療意愿,,就醫(yī)時醫(yī)療院所可以通過IC卡了解患者的意愿,,免除不必要的過度急救行為,采取安寧緩和醫(yī)療,,自主善終,。但是,即便如此,由于“健保IC卡”中所記錄的信息并沒有法律效力,,還是引發(fā)了許多爭端,。
“因此,群眾對此便有了修改的需求,�,!迸_灣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黃立在接受采訪時說。
2011年1月10日,,臺灣地區(qū)通過《安寧緩和醫(yī)療條例》修正案,。根據該案,有意愿執(zhí)行“安樂死”的病人,,必須先由兩位醫(yī)師診斷為不可治愈末期病人,,且病人須自行簽署意愿書。若已處于昏迷狀態(tài),,則在不違背病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
據黃立向時代周報介紹,,本次“修法”的一大改變,,是當地“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yī)療意愿”注記,可視為意愿書正本,,與意愿書同具效力,。
“也就是說,一個患者住院后,,了解到自己得了不治之癥,,可以跟醫(yī)生護士說出自己的意愿,醫(yī)生護士會幫助他輸入到‘健保IC卡’中,,以后病重不清醒的時候據此就可以查到這個意愿,。在清醒狀態(tài)下,患者可對意愿隨時進行更改,�,!秉S立對記者說。
而據時代周報記者了解,,自“健保IC卡”2006年增列安寧緩和意愿注記后,,臺灣島內已有6萬多人簽署“安寧緩和意愿書”,超過3萬人的健保IC卡已注記,。
除了生前登記,,修正案的另一個焦點是家屬的決定權。
據黃立介紹,,當已經昏迷的患者沒有事先表明意愿時,其近親屬可以出具同意“安樂死”的文書。但是,,這些親屬必須是最近的親屬,,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根據法規(guī)最新的規(guī)定,,必須所有親屬簽字同意,,才可以對其進行‘安樂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都不行,�,!秉S立解釋說。
除此之外,,依據修正案,,在家屬簽字同意后,還要由醫(yī)院的“醫(yī)學倫理委員會”召開審查會,,審查會必須包含醫(y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通過審查后,,可終止或撤除心肺復蘇術。即可拔管,,停止救治,。
但是,該條例可能使用的病患并不包括植物人,,只有癌癥,、艾滋病末期、失智癥第四期意識昏迷,、2-4周臨終病患可適用,。因此,無論是此前在病床上躺了若干年的植物人,,還是王敬熙殺妻案,,都不能適用條例中的拔管“安寧死”。
誰贊成安樂死?
“臺灣走到前面了,,希望大陸也能早日立法,,讓安樂死合法化�,!薄昂粲醢矘匪懒⒎撁恕钡膭�(chuàng)始人李燕對時代周報記者說,。“再說,,大陸和臺灣同文同種,,有共同的道德傳統(tǒng),臺灣地區(qū)能立法,,中國大陸為什么不能立法呢,?”
2007年,當時28歲的銀川女孩李燕由于身患重病27年,,雙腿癱瘓,,生活無法自理,通過參加全國兩會的人大代表幫她提交“安樂死申請”議案,,曾一度引起全國網民的關注,。
“當時我很迷惘和無助,因為想到未來的日子,,我的身體狀況會越來越不好,,會給家庭乃至親戚朋友帶來極大的痛苦與壓力(經濟、精神),�,!碧崞甬敃r第一次寫安樂死立法呼吁書的事情,李燕坦承,,當時確實沒想那么多后果,。
“我只考慮到現在我們的現狀,有好多像我以及比我還要嚴重的重度病人正在遭受生與死的抉擇,,始終徘徊在病痛帶來的痛苦之中,。很多時候的希望變成了失望,除了自己的痛苦還有家人的絕望,,希望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能夠幫助到需要幫助的這類人,。”李燕說,。
如今李燕是一個呼吁安樂死立法聯盟的創(chuàng)始人,,聯盟中的數名成員都是飽受慢性疾病困擾或者截癱的病人。
事實上,,早在二十多年前,,中國大陸就已經有了第一起安樂死訴訟案,。
1986年,陜西人王明成因不忍心已到肝病晚期的母親遭受病痛折磨,,要求醫(yī)生為她實施“安樂死”,。之后,,王明成和執(zhí)行醫(yī)生被以故意殺人罪逮捕并判刑,。6年后,此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才宣告他們無罪,。2003年,49歲的王明成又不幸患了晚期胃癌,,痛苦無比,,多次向醫(yī)院要求“安樂死”,被醫(yī)院拒絕,,最后,,王明成在痛苦中掙扎多日后離開人世。
“很多人擔心安樂死立法后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我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我國每年都有垂危病人放棄治療,偷偷執(zhí)行安樂死的也有,,這樣謀殺的可能性更大,,如果說以法律體系不夠完整和嚴密來反對安樂死的立法,這樣更說不通,。我認為安樂死是一種進步,,人們有生的權利,也有死的權利,,應該予以尊重,。”當年王明成案的辯護人,、衛(wèi)生法學教授張贊寧告訴時代周報記者,,從上世紀80年代起近20年時間里,幾乎每屆人大會議均有代表提出安樂死立法提案,,但這些年均被衛(wèi)生部以“時機尚不成熟”予以回復,。
“其實,我認為我們國家實施安樂死合法化是有基礎的,,我們的民意測驗中,,贊成比例幾乎都在80%以上,這是非常高的,,比荷蘭那些國家都高,。1998年的暑假,,在南京—上海的火車上,我曾帶我們的學生做過一次問卷調查,,在收回的400多份問卷中,,約92%的人贊成安樂死�,!睆堎潓幷f,。
立法遙遙無期
事實上,由于其所牽涉的倫理,、宗教,、法律、醫(yī)學等問題十分復雜,,安樂死在國內外都備受爭議,。目前,除臺灣地區(qū)外,,世界上只有荷蘭,、比利時和美國的一些州等少數國家和地區(qū)承認安樂死合法地位。臺灣地區(qū)也僅僅是通過了修正案的初審,,而且對安樂死實施的范圍,、方式等仍有很多的限制。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春鎮(zhèn)告訴時代周報記者,,安樂死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進行安樂死,;另一種則是積極的,、作為的方式進行安樂死,比如以注射有毒針劑的方式來實施,。由于安樂死事關生命,,并且是重大的倫理難題,因此如果以漸進方式立法的話,,首先將消極安樂死進行合法化,,可能會更具有倫理和民意上的可接受性。
郭春鎮(zhèn)認為,,當前安樂死立法爭議的焦點應該是個人自我決定權與國家干預的問題,。個人在多大的范圍內能夠決定自己的行為,可否包括生命,?可否為了尊嚴和無痛苦地死去而可以自己決定終止自己的生命,?近親屬是否有權決定一個人的生或死?國家負有保護個人生命的義務,,但這種義務是否強大到足以限制否定對生命自我決定的程度,?“這些命題都是值得討論和思考的,。”
此外,,郭春鎮(zhèn)還認為,,安樂死立法在我國不能通過的原因,除了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限制外,,還有道德風險的考量,。他說,在社會急劇變化和發(fā)展,、傳統(tǒng)倫理被沖擊而新的倫理觀還沒有完全形成,、甚至扶起摔倒的老人都要被大力表彰的年代,,很有可能會出現“被安樂死”的情況,。“試想一下,,有些人連健康的老人都不愿意贍養(yǎng),,若安樂死全面合法化,很難避免他們對那些重病瀕死但仍有強烈求生欲望的父母‘下手’,�,!�
而浙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鄭磊則向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安樂死立法并非簡單地在法律上允許或不允許的事情,,而是有著復雜的制度設計,,對于安樂死的認定要有嚴格的程序,同時這個社會應有成熟的生命文化作支撐,。
“一項法律的產生,,不是立法者拍腦袋就決定立出來的,是需要經過利益相關各方進行充分的交流,、溝通乃至博弈,,形成最大公約數和基本共識而產生的。安樂死立法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和倫理問題,,這樣可能會引發(fā)尖銳對立觀點的問題,不應由法學家或立法者拍腦袋決定,,應該以公共選擇的方式,,讓相關各方在充分表達自己觀點的基礎上形成基本共識后,立足于人的尊嚴做出一個理性的立法決策,�,!惫烘�(zhèn)認為,學界對此仍缺乏深入研究,、民眾有比“安樂死”更重要的事情要關注,、立法機關有更多更繁重的立法要規(guī)劃和制定,,應該都是安樂死立法未能通過的制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