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對于“老鼠倉”的查處,,可追溯至2007年。原上投摩根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涉嫌利用內幕信息從事違規(guī)投資活動被證監(jiān)會立案查處,,從而揭開了“老鼠倉”的黑幕,。 事實上,在此前后,,證券監(jiān)管部門一直在為杜絕“老鼠倉”而努力,。2007年初,證監(jiān)會基金部下發(fā)通知,,要求基金公司申報員工本人和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碼,、證券賬戶,并表示將對瞞報,、不報或隱藏身份炒股的行為嚴加制裁,。與此同時,,滬深證券交易所也加強了對基金交易行為的監(jiān)管,,并對基金集中持股、尾盤異動,、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問題進行了重點關注。 不過,,基于職業(yè)道德的基金公司內控管理機制,,顯然難以對具有隱蔽性特點的“老鼠倉”形成有效控制。而監(jiān)管資源的不足以及處罰手段的有限,,也使得停留于行政制度層面的“鼠患”治理顯得蒼白無力,。 在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將“老鼠倉”等內幕交易行為推到了“法治”的聚光燈下,。而今年5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則通過量化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證券市場違法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此類案件中違法收益和成本之間的嚴重失衡狀態(tài)。 “有效的刑事制裁措施,,可極大地提高違法成本,,從而對違法者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比A東政法大學教授羅培新說,。 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令原長城基金的基金經理韓剛極有可能成為內地基金業(yè)第一位因“老鼠倉”而獲刑的基金經理,。這一消息顯然獲得了市場的高度關注,。在一家財經網站就此進行的網絡調查中,對于“若韓剛違規(guī)屬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是否過于嚴厲”這一問題,,百分之百的被調查者選擇了“否”。 在資本市場,,“老鼠倉”或許堪稱“世界性難題”,,在中國同樣如此。 中國社科院金融學博士,、中國基金網總經理王香奇表示,,由于“老鼠倉”利用的大多是“未公開信息”,在中國內地刑法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的背景下,,其認定和查處存在較大難度,。王香奇等專家同時表示,處罰并不應該成為監(jiān)管追求的唯一目的,。在完善相關法律,、提高違法成本、加重處罰力度的同時,,監(jiān)管部門更應本著“有堵有疏”的原則,,通過提供合理的投資渠道,降低基金從業(yè)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沖動,。 實際上,,層出不窮的“老鼠倉”事件,在暴露制度和監(jiān)管缺陷的同時,,更折射了整個基金行業(yè)的信托文化缺失,。 道德和法律,,無疑是信托文化賴以形成和發(fā)展的基礎。而在單純依靠道德無法杜絕危及市場健康的“鼠害”時,,法律的介入顯得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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