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知指出,各級財政部門要以穩(wěn)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為目標,,對應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盡快撥付投入使用;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收回主要統(tǒng)籌用于棚戶區(qū)改造,、城市基礎設施、鐵路公路建設,、重大水利工程等重點領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4〕70號,,簡稱《通知》)有關規(guī)定,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就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發(fā)布通知,。
通知指出,各級財政部門要以穩(wěn)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為目標,,對應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盡快撥付投入使用;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收回主要統(tǒng)籌用于棚戶區(qū)改造,、城市基礎設施、鐵路公路建設,、重大水利工程等重點領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資金(含從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預算轉列一般公共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除權責發(fā)生制核算事項外,,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全部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未滿兩年但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其結轉時間應按初次安排預算的時間計算,不得重新計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guī)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tǒng)籌使用,調入的基金應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guī)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礎上實行更嚴格的統(tǒng)籌使用措施。
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中,,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并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tǒng)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于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預算已分配到部門并結轉兩年以上的結余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tǒng)籌使用,。收回的結轉結余資金,作為權責發(fā)生制核算事項,,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調整有關情況應及時匯總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預算結余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tǒng)籌使用,。收回統(tǒng)籌使用的資金作為權責發(fā)生制事項單獨核算,,并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財政收回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借記“暫存款”科目,;調整支出科目的,,應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