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360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中心出爐《2014年第二期中國手機安全狀況報告》,,第二季度的騷擾電話呈現(xiàn)井噴增長之勢,新標記的騷擾電話與上季度相比上漲502%,,而上海也成為標記騷擾電話數(shù)量排名第二的城市,。 傳統(tǒng)意義上的通信自由權一般包括社會主體向其他主體發(fā)布信息的權利以及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權利,。而任何權利都有限度,權利的界限止于他人的權利,。具體到通信自由權而言,,就是通信不能構成對他人的干擾及騷擾,這不僅包括內容上的侮辱,、挑釁,,也包括違反他人意愿持續(xù)、多次撥打他人電話,,或通過海發(fā)短信,,強迫他人接受信息。即每個人都有著“不通信權”,,也即免于受其他主體通信騷擾,、拒絕接收不愿接受信息的權利。 目前,,我國對這項權利的保護,,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存在明顯不足,。騷擾電話乃至詐騙電話成了普遍現(xiàn)象。要維護好公民的不通信權,,就必須構建起三個層面的保護體系,。 首先是執(zhí)法機關應當用足現(xiàn)行法,對構成違法犯罪的騷擾電話零容忍。這些騷擾電話中有大量詐騙電話,,有的是通過通信內容捏造事實進行詐騙,,有的直接就是吸費電話。也有一些在公民明確表明拒接后,,仍然頻繁地撥打,,這或將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尋釁滋事行為。當發(fā)現(xiàn)相關違法犯罪情節(jié)時,,執(zhí)法機關有義務第一時間責令電信運營商停止服務,,并對違法犯罪者予以追究�,!� 其次是電信運營商應用好監(jiān)管權和電信合同權利,。表面看來,騷擾者群撥大量電話,、群發(fā)大量短信,,其間必然產生通訊資費。運營商不能為小利而喪失企業(yè)商譽,,得不償失,。電信運營商有必要回歸普通消費者的立場,當騷擾者惡意行使通信權,,就構成了對電信合同權利的濫用,,電信運營商有權解除電信合同并停止通信業(yè)務�,!� 最后,,要組織好普通消費者充分行使“不通信權”,對騷擾電話施以集體抵制,。普通消費者在初次接到陌生電話時,無法判斷是否為騷擾電話,。這就需要有社會責任感的組織和企業(yè),,以手機軟件等形式,通過消費者的自我識別和標識,,形成大數(shù)據(jù),,制定黑名單,以供其他消費者參考,、選擇,、過濾、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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