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網(wǎng)站上的第1320期公告顯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茅臺酒廠”)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已于7月20日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公示階段,。
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在三個月公告期內(nèi)如果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國酒茅臺”商標將正式具備法律意義。
這意味著,,一旦“黃袍加身”,,長期以“國酒”稱號進行宣傳的茅臺將“轉(zhuǎn)正”成為合法的“國酒”。此事一經(jīng)媒體爆出,,引發(fā)社會各界爭議,。
“國酒茅臺”9次申請失敗
多家媒體報道的“十年期間,9次申請均未成功”,,僅為針對“國酒茅臺”商標的注冊,。事實上,與“國”字有關(guān)的第一個申請是2000年6月29日注冊的“茅臺國酒”,。且據(jù)經(jīng)濟網(wǎng)綜合報道,,和“國”字號沾邊的商標,茅臺還注冊過“茅臺國師酒”(2001年),、“茅臺國”(2007年),、“國酒之都”(2011年)、“茅臺國宴”(2002年)等4個商標,,其中,,除“茅臺國宴”經(jīng)駁回、復審,、異議階段注冊成功外,,其他都未能進入初審公告。
茅臺加冕“國”字的意圖由來已久,,這條路,,漫長且曲折。
2001年9月13日,貴州茅臺提交了兩個不同字體的“國酒茅臺”的注冊,,該兩個商標注冊未通過初審,、未進入初審公告;
5年后的2006年8月1日,,貴州茅臺酒廠再次注冊一個“國酒茅臺”商標,,該商標注冊未通過初審、未進入初審公告,;
一年之后,2007年9月10日,,貴州茅臺酒廠又注冊兩個“國酒茅臺”商標,,未通過初審、未進入初審公告,;
又過了三年,,也就是2010年6月9日,貴州茅臺酒廠提交了“國酒茅臺”等4個商標注冊,,前兩個商標為漢字“國酒茅臺”,,后兩個商標為“國酒茅臺”的圖文。而這次,,“國酒茅臺”商標的申請終于在2012年通過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初審,,進入初審公告階段。
也就是說,,自2001年起,,貴州茅臺9次申請“國酒茅臺”商標均以失敗告終,商標局立場鮮明,。對2006年8月1日提出的第3個“國酒茅臺”申請,,商標局批復是:“國酒”是對某種品牌酒的品質(zhì)的褒揚,作為一種榮譽不應為一家獨占,,以“國酒茅臺”作為商標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傳作用并具有欺騙性,。基于上述理由,,商標局依據(jù)《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對“國酒茅臺”商標予以駁回,茅臺酒廠不服該駁回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并經(jīng)復審維持駁回。
審批部門被指違法
2010年7月28日,,工商總局公布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理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標準》第三部分第一條規(guī)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gòu)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當時,,曾有商標局有關(guān)人士表示,“《標準》的出臺,,完善了商標審查標準,,也是為了規(guī)范國內(nèi)很多企業(yè)為進行市場化運作,爭相注冊含‘中國’字樣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行為,�,!睒I(yè)界揣測此《標準》是專為“某些企業(yè)”而制定。
然而,,在有了嚴格的審查標準之后的2012年7月20日,,貴州茅臺于2010年提交的4個“國酒茅臺”商標竟然奇跡般地進入了初審公示,這十余年來立場堅定的商標局突然心軟的做法,,讓許多人深感不解,,引起輿論一片嘩然。
首先是山西汾酒集團向商標局提交“萬言書”,,從7個方面向“國酒茅臺”發(fā)起反擊,,認為“國酒”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更不應核準注冊,。如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注冊商標的形式授予被異議人的酒類商品“國酒”的榮譽稱號,將構(gòu)成超越行政職責范圍的行政違法行為,。
隨后,,杜康酒業(yè)也向國家商標局寄出異議書,列出“茅臺歷史文化底蘊不夠深厚,,‘國酒茅臺’對眾多白酒企業(yè)不公平”等十大理由質(zhì)疑商標局的做法,。
對此,知名經(jīng)濟學者羊慧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有關(guān)權(quán)力部門膽子越來越大了,,他們敢公然無視《商標法》的尊嚴,,無視基本常理,一意孤行,,使人不能不懷疑背后的貓膩,。”他說,,“茅臺早就自封‘國酒’,,已經(jīng)打了多年‘國酒茅臺’的廣告,現(xiàn)在要最終爭取國家封號。國家工商總局已經(jīng)受理并初審認可,,這就已經(jīng)不只是茅臺酒公司的問題了,。若批準‘國酒茅臺’作為一個商標,明顯是對《商標法》的戲弄,�,!�
同時,眾多法律專家也認為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國酒茅臺”商標等同于將國家資源授予茅臺,,不僅違反了《商標法》,,更與《標準》前后不一。
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馮世鋒律師說:“貴州茅臺使用‘國酒’稱號進行宣傳,,涉嫌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等多項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國漢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超也認為,,“這一舉動在法律法規(guī)上講就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次,茅臺如果被界定為‘國酒’,,容易誤導大眾,,是一個引導上的問題,這樣做也會對行業(yè)有很大的影響,�,!�
“國酒茅臺”涉嫌不正當競爭
除了商標局被質(zhì)疑之外,茅臺申請“國酒”商標更是招來同行們的集體反對,。
繼衡水老白干,、汾酒、杜康,、西鳳酒公開反對“國酒茅臺”之后,,近日,有著中國白酒“金三角”之稱的四川酒企也有所行動,,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5家四川酒企聯(lián)合向國家商標局遞交異議報告,反對“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罢埱笠婪ǔ蜂N對該商標的初審公告,并駁回其注冊申請”。
據(jù)悉,,截至目前,,公開反對茅臺國酒商標注冊的主體公司已有11家,還不排除有其他未知企業(yè)提交異議書,。茅臺顯然已經(jīng)觸犯眾怒,。
羊慧明表示,將某一種酒類產(chǎn)品封為“國酒”,,是極其荒唐的,。中國白酒的民族品牌,遠不止茅臺一家,,還有五糧液,、瀘州老窖、舍得,、汾酒,、郎酒、洋河,、西鳳等等,。茅臺豈能獨占“國魁”?這對其他白酒品牌企業(yè)是不公平的,。批準“國酒茅臺”商標就像叫“國獸熊貓”一樣可笑,。
產(chǎn)品品牌文化研究學者、四川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黎偉對記者表示,。
首先,,茅臺注冊“國酒茅臺”商標,有打擦邊球虛假宣傳的嫌疑,,特別是在“國”字頭后邊跟上一個行業(yè)屬性的名詞“酒”,,更加突出了茅臺是“中國第一酒”、“國家承認第一酒”,、“中國特產(chǎn)第一酒”等寓意,,把其它酒的地位都擺在茅臺之下,涉嫌不正當競爭,,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即“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
其次,,茅臺在中國歷史上,,特別是近代史上具有特殊地位,紅軍路過茅臺鎮(zhèn),,茅臺酒作為飲料和消毒用品為紅軍長征的勝利做出了貢獻,。革命勝利后,,周恩來總理才在國宴上使用茅臺宴請國賓,否則中國那么多名酒,,哪里輪得到偏遠的貴州茅臺,?國宴用酒也不只是茅臺一家,五糧液也是國宴用酒,,而且銷售量超過了茅臺,;汾酒也是國宴用酒,而其歷史文化比茅臺更悠久,,如果把“國酒”的身份給了茅臺,,那么對其他企業(yè)來說是極不公平的。茅臺應該在自身文化底蘊挖掘上做文章,,增加自己的品牌內(nèi)涵和品牌價值,,而不是注冊“國酒”的商標硬吃其它酒廠,引得同行人人不服氣,。
最后,,從國家白酒生產(chǎn)和消費的香型結(jié)構(gòu)看,目前占據(jù)市場80%以上份額的是以杜康,、五糧液,、瀘州老窖等為代表的濃香型白酒,而茅臺屬于醬香型白酒,,這種香型的白酒在中國的市場份額只有5%左右,市場普及率極為有限,。茅臺酒的價格很高,,普通消費者往往望而卻步,真正喝茅臺的人都是公款消費或商務宴請,�,!皣啤苯o人以“貴”、“奢侈”的印象,,在民主開放的輿論環(huán)境中的公款消費和商務宴請,,使用明目張膽的“國酒”,顯得
“奢侈”,、“浪費”,、“老舊”。茅臺通過成為“國酒”來提升其品牌內(nèi)涵,,反而傷害了茅臺的品牌價值,。
據(jù)悉,引起業(yè)界及社會眾說紛紜的茅臺冠名“國酒”的復議能否通過,,將在今年10月底前揭曉,。茅臺能否如愿以償,?本報還將繼續(xù)關(guān)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