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59號 關于《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公告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59號
【發(fā)布時間】2012-09-25
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制定了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數量,、申領條件和分配細則,,現(xiàn)公告如下:
一、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94.5萬噸,,其中70%為國營貿易配額,。
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的基本條件為:2012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通過最近一次年度審驗,;2010年至2012年在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社會保障,、環(huán)保等方面無違規(guī)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和《2012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行為。
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者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營貿易企業(yè),;
(二)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yè),;
(三)持有2012年食糖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yè)(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食糖年銷售額6.5億元以上(含6.5億元)的制糖企業(yè);
(五)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yè),。
三,、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報告;
(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三)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海關背書簽章的2012年食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進口報關單復印件;
(五)2011年《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2011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
有實績申請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項材料;無實績申請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項材料,。如無實績申請者為2011年以后建成投產的,,還需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報告。
四,、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根據申請者上年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yè)標準進行分配。
(一)如關稅配額總量能夠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按申請者申請數量分配,。
(二)如關稅配額總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有實績申請者優(yōu)先獲得以上年進口實績?yōu)榛鶖档呐漕~,;按此分配后,,如還有余量,將以申請者加工能力,、銷售額等為主要依據,,在有實績和無實績申請者之間按比例分配,申請數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數量的,,則按申請數量分配,。
五、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期為2012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請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工商注冊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提交申請,。申請者可到授權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見附件1)。
六,、授權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qū)內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送達商務部,同時抄報發(fā)展改革委,。
七,、商務部于2013年1月1日前將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給獲得配額的申請者,授權機構向獲得配額的申請者發(fā)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八,、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關稅配額持有者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及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