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部門正在醞釀全面整頓混亂的PE稅收秩序。業(yè)內人士表示,不少的地方政府出臺了若干與中央政策精神相違背的促進股權投資發(fā)展的政策,,而這些變相免稅政策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當前的PE泡沫,。據悉,,國稅總局《合伙企業(yè)及合伙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草案)有望近期出臺,而這一文件將對目前各地參差不齊的合伙制PE稅收制度進行集中清理。
泡沫 地方變相免稅助推PE
在日前舉行的“2012上海創(chuàng)業(yè)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高層研討會”上,與會人士表示,,不少地方政府出臺了若干關于促進股權投資發(fā)展的政策,但其中不少優(yōu)惠政策與中央政策相違背,,并不合法,。 2007年,我國開始實施新的《合伙企業(yè)法》,,在此之后,,很多PE紛紛采取國際主流的合伙制作為基金組織形式,。之所以采取合伙制而非公司制,,原因在于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層面不征所得稅,,而是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若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為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至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若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繳納25%的企業(yè)所得稅,。 正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財稅[2008]159號《關于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59號”文)中所明確指出的,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的是“先分后稅”的原則,。就PE來說,,就是先分配投資利潤至各個合伙人,合伙人再分別繳稅,。這就避免了公司制基金所面臨的“雙重征稅”問題,,即在基金層面先繳納25%的企業(yè)所得稅,在分配利潤之后,,若出資人為自然人,,還需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合伙制PE所得稅稅負較低,,而很多地方更是違規(guī)出臺了不少針對合伙制的優(yōu)惠政策,。”一位資深業(yè)內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 記者查閱各地對PE的支持政策得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深圳,、新疆,、河北等10省市中,除重慶,、深圳,、河北自然人GP(普通合伙人)適用5%至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上海按照自然人GP所得額5萬元以上的征收個稅35%以外,,其余自然人GP與LP(有限合伙人)均按照20%繳納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省市盡管按照規(guī)定稅率收稅,但地方對繳稅超過20%的部分給予100%返還,。 另外,,各地扶持PE行業(yè)優(yōu)惠政策還不止于此。例如PE多聚集的天津市,,企業(yè)所得稅按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開發(fā)區(qū)5年內將收繳的所得稅,、營業(yè)稅開發(fā)區(qū)留成部分的50%用于補貼,。北京方面,若實收資本達5億元,,所得稅區(qū)縣所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全部返還,,第3年至5年將減半返還。而PE另一聚集地上海,,不僅對PE按照當年投資規(guī)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在租房、購房等方面也有相應的補貼與優(yōu)惠,。 “企業(yè)上繳的所得稅國家和地方按六四分成,,若地方將其獲得的所得稅這部分全部返還,按20%的稅率計算,,實際上,,企業(yè)實際上繳的所得稅稅率僅為12%�,!币粯I(yè)內人士指出,。 業(yè)內人士分析稱,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國家稅率普遍是在30%左右,,地方政府的政策顯然是既違背了國家財稅部門的政策,,也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 上述資深業(yè)內人士表示,,這些“變相”免稅政策的背后是各個地方政府為了自身的利益,,把PE當成了招商引資來做,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當前的PE泡沫和全民PE潮,。而從去年5月以來,,全國不少地區(qū)也爆發(fā)了因合伙制基金引發(fā)的非法集資事件。
整頓 規(guī)范細則有望近期出臺
據記者了解,,國稅總局《合伙企業(yè)及合伙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據媒體報道,該草案有望于5月份出臺,,其中合伙制股權投資機構在股權投資,、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等方面的稅收征管已被列入議程,。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許建斌日前在“2012上海創(chuàng)業(yè)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高層研討會”上也明確表示,,草案目前正在有關部門進行流轉,,也在聽取社會反饋和意見。 有望近期出臺的《合伙企業(yè)及合伙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并非是一個全新的“文件”,,而是對159號文的一個細化和完善,。一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合伙人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159號文只是一個框架性文件,,但是很多具體的稅收細節(jié)在其中并沒有涉及。 “其實,,針對地方的PE稅收亂象,,國家財稅部門早就想采取措施進行整頓,并非現在才開始,�,!鄙鲜鲑Y深業(yè)內人士指出。 早在2009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發(fā)布《關于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 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根據現行有關稅收管理權限的規(guī)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除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權限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薄皩Ρ镜貐^(qū)越權減免稅、稅收先征后返等變相減免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凡違反國家財稅規(guī)定和超越稅收管理權限的,,要立即糾正,凡拒不糾正或繼續(xù)出臺新的越權減免稅,、緩繳稅,、豁免欠稅以及采取稅收先征后返等變相減免稅的,要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財稅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該資深人士表示,,草案可視為對159號文的補窟窿,,更是對159號文稅收原則的重申。他還表示,,相關部門已就稅收亂象問題形成文件并上報至國務院,,并呼吁將整頓稅制作為打擊非法集資的措施之一。
澄清 40%“溢價稅”或是誤讀
最近一段時間,,關于草案的內容傳言不斷,,有消息稱,草案以投資企業(yè)IPO為征稅時間點,,將PE投資入股價與投資項目IPO招股價的差額作為“增值部分”,,按35%或40%稅率征收所得稅。 這一消息在PE行業(yè)內掀起軒然大波,,眾多PE界人士通過各種渠道表達了對這一“浮盈稅”的反對,。 漢理資本創(chuàng)始合伙人錢學鋒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所得稅征收的前提是“有收有入”,,但投資項目在IPO時盡管有增值,,當PE并未套現而形成收入,從國外征收資本利得稅的經驗來看,,PE也是在最終退出時才被征稅,,因此,這樣的征收方式并不合理,。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師林婉婷表示,,VC/PE行業(yè)在高回報的巨大光環(huán)下仍有很多失敗投資案例,投資平進平出,,甚至血本無歸的案例不勝枚舉,。若要對IPO企業(yè)增收賬面浮盈稅,會極大地削薄VC/PE基金的利潤空間,,尤其對于業(yè)績處于中游的基金,,將面臨致命打擊。 不過,,據媒體援引知情人士的話稱,,該政策為某些媒體在不了解情況下的誤讀。而據《經濟參考報》從多方面了解的情況,,“溢價稅”目前看來只是一個傳言,,“成真”的可能性不大。 許建斌在研討會上表示,,在實際起草的過程中,,將盡量考慮實現各項優(yōu)惠政策的順暢銜接,并會避免多征稅或重復征稅等問題,。 PE泡沫一直是最近幾年業(yè)內人士關注的話題,。盡管40%“溢價稅”可能是誤讀,,不會打擊整個行業(yè),但PE業(yè)洗牌已經在所難免,,全民PE的野蠻生長時代也終將過去,。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PE市場不論是募資活動還是投資活躍度,,已經出現“降溫”,。 據清科研究中心的統(tǒng)計,2012年一季度共有28支可投資于中國大陸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成募集,,同比減少36.4%,,環(huán)比減少20.0%,金額共計29.45億美元,,不足2011年同期的四分之一,,同時較2011年四季度減少6.8%,幾乎回落至2010年一季度水平,。這已經是市場中私募基金數量與金額連續(xù)第二個季度呈現下滑。 “實際上,,一些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愿意看到更加規(guī)范的稅收秩序,,若更多良莠不齊的公司進入到這個領域,造成惡性競爭,,對這個行業(yè)的長久發(fā)展不利,。”上述資深業(yè)內人士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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