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統一采購,、公開招標等機制都是控制采購價格虛高的有效手段,也為現行《政府采購法》所采納,。不僅如此,,《政府采購法》還對采購機構和采購工具規(guī)定了低價獲取產品或服務的原則�,?墒�,,近些年來,實踐部門獲取天價產品事件卻屢見不鮮,,采購價格虛高的報道也頻頻見諸媒體,。造成采購價格普遍趨高的現象,其原因有許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集中采購部門無力控制采購價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這是現行《政府采購法》對集中采購部門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相應的采購自由裁量權力,目前的《政府采購法》并沒有賦予,;而且現行法律還明確規(guī)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只是采購代理人的身份,應當根據委托辦理采購事宜,。而在政府采購實踐中,,財政監(jiān)管部門還特別規(guī)定,采購結果應當得到采購人的最終確認,。這樣一來,,倘若采購人不滿意或不喜歡所選擇的低價產品或服務,集中采購機構不僅前功盡棄,,而且只能是束手無策,。由于都知道決定產品或服務的最終歸屬權力始終掌握在采購人手中,,因而許多供應商都懂得政府采購方面的潛規(guī)則,都會將所有“工作”重心放在采購人身上,,而不愿意與集中采購部門打交道,。在采購人完全控制采購權力的情況下,集中采購部門往往成為采購價格虛高的“替罪羊”或犧牲品,。因為采購天價產品的背后,,實際上是采購人在實質性地操縱政府采購市場價格。
龐大的中介機構覆蓋了集采價格
根據財政部門大力發(fā)展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思路,,最近幾年,,招標采購代理隊伍發(fā)展迅速,已經介入政府采購活動的方方面面,。只要各級財政部門認定具備甲級采購代理資格,,則招標采購公司不受地域限制,可以代理所有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而我國現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僅僅只是針對集中采購部門的基本要求,,并不涉及到任何社會中介機構所代理的采購項目,。換言之,招標采購公司所從事的所有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或成交價格完全可以高于各級政府采購中心所執(zhí)行的采購價格,,不受國家任何法律的約束。在此情況下,,為了使有限的權力能夠獲取更多的“租金”,,采購人更喜歡與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合作”交易。
采購人肆意提高預算成本
經常在年末或年初,,大家都會看到有關各級政府節(jié)約采購資金的報道,。不少省市的政府采購部門都會對本年度政府采購規(guī)模、采購工具的使用率,、資金節(jié)約率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公諸于各大權威媒體。但是,,各級政府對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成本預算,歷年來卻始終都沒有向社會公開披露,。因為《政府采購法》并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要求,,我國法律對于項目預算環(huán)節(jié)的信息,沒有規(guī)定必須對外公開披露,。各級政府曾有不少從事計財業(yè)務的負責人告訴筆者,,上級部門每年都要求統計匯總采購資金的節(jié)約率,,大家平時可以在具體采購項目中提高預算成本,這樣一來,,實際執(zhí)行的采購結果低于預算成本的,,就是采購人的資金節(jié)約率。在此情況下,,即便采購價格高于市場價的數倍,,但可能還是低于之前的預算成本。與此同時,,還可以獲取節(jié)約采購費用的美譽,。由此而來,人們總是能夠看到采購價格虛高不下的問題,,這也就不足為奇了,。
廣泛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中標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為了選擇符合采購人需求的產品或服務,,采購部門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報價最低”的工具,,都是比較常見的。這兩種確定中標或成交產品或服務的方法,,在國際性的政府采購法律文本中均能夠看得到,。但是,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法》并沒有采納“綜合評分法”�,,F行的這部法律只是將“報價最低”或“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作為供應商是否能夠中標或是否能夠成交的主要標準之一,。而實踐中普及率非常高的“綜合評分法”,只是財政部的行政規(guī)章所允許的,,但與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的諸多強制性規(guī)定完全相悖,。如果實踐部門采用“綜合評分法”來選擇產品或服務,參與供應商的報價是否屬于最低,,不是考慮的主要因素,。采購部門需要結合參與供應商的技術含量、商務資質,、售后服務等各方面的條件,,分別進行打分。由于“綜合評分法”的自由裁量度非常大,,不確定因素特別多,,也最容易進行暗箱操作。通過這種方法所確定的產品或服務,,其采購結果出現天價的頻率是非常高的,,相對于客觀性較強的“報價最低”原則,選擇“綜合評分法”更能夠發(fā)揮采購人的主觀能動性,,因而也是最受實踐部門歡迎的工具,,故偏離采購市場平均價格以及出現特別離譜的虛高價格也就見怪不怪了……
(作者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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