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稅務局31日公布了上海房產(chǎn)稅征收管理的細則,,規(guī)定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chǎn)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下文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chǎn)稅征免認定手續(xù),。
上海市宣布自1月28日起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chǎn)稅。征收范圍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當?shù)匦沦彽淖》�,。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chǎn)稅。稅基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暫定為0.6%,。對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當?shù)厣夏甓刃陆ㄉ唐纷》科骄N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根據(jù)上海市地稅局此次公布的細則,,上海應稅住房年應納房產(chǎn)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后,從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向房屋狀況信息部門查詢原有住房情況,,并將取得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jié)果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購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jié)果后的10個工作日內(nèi),,根據(jù)審核認定結(jié)果,,向購房人簽發(fā)《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chǎn)稅認定通知書》。
此外,,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