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導游陳春艷因不滿游客消費低而辱罵游客、強迫購物事件曝光后,,將面臨吊銷導游證,、涉事旅行社停業(yè)整頓、記入誠信檔案等處罰,。對此,她表示不該罵人但也很“委屈”:當天所帶的團是一個低價“旅游購物團”。只有游客多多購物消費,,自己才拿得到帶團的酬勞�,!叭绻麍F費是交夠的,,導游應得的報酬旅行社也給了,該怎么玩就怎么玩,,怎么還會產生這樣的事呢?”(5月4日《京華時報》)
隨著導游辱罵游客事件曝光,,違法當事人將依法受懲,,但通過導游的“委屈”,“零負團費”,、購物消費回扣等旅游行業(yè)“黑幕”也再次曝光,。
長期以來,旅游市場無序失范,,“零負團費”等“低報價,、高回扣”惡意競爭經營模式,以低價招徠,,并通過誘導,、欺騙等方式強迫游客購物、消費,,使得旅行社不再關注旅游服務質量和游客權益,,也嚴重扭曲了導游等從業(yè)人員獲取報酬的正常機制,購物,、門票,、餐飲環(huán)節(jié)回扣等“灰色”利益成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卻嚴重侵害游客合法權益,,諸多旅游侵權沖突糾紛,,往往直接發(fā)生在導游與游客之間。
導游人員獲取勞動報酬機制“失�,!�,,與其職業(yè)身份一直處于“模糊地帶”有關。長期以來,,旅行社鮮有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其開工資,,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缺少合法收入來源與職業(yè)保障的導游為了維持生計,只能“配合”旅行社把主意打到游客身上,,“多勞多得”,,“逮住一個團是一個團”,想法設法讓游客多消費,、多購物,,甚至不惜強制消費,,以從中獲取回扣,,如游客不“配合”,,則惡語相向,、半路甩團等違法違規(guī)事件就勢必發(fā)生。
事實上,,實施已近兩年的《旅游法》明令禁止“零負團費”、“強制購物”,,要求明碼實價等,。同時也針對導游權益保障作了細致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與導游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應當載明所安排的導游服務費用,,不得要求導游墊付費用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買團)等,。
但是,不斷爆出的旅游業(yè)亂象,,無不說明旅游法的執(zhí)行不力,。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實施,必須強化旅游執(zhí)法與監(jiān)管力度,。一方面要通過加大違法成本杜絕行業(yè)惡性競爭,,讓低價低質“旅游購物團”退出市場,讓旅游產品回歸正常,、理性的價格水平,,保障游客的旅游質量,有效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一方面,,要加強法律宣傳引導工作,,在推動旅行社改變原有經營模式的同時,,嚴格執(zhí)行法律,,科學調整、劃分其與導游的利益分配機制,,讓被扭曲的導游獲取報酬機制回歸正常軌道,。
唯有強化落實生效法律,真正發(fā)揮《旅游法》的行業(yè)規(guī)范作用,,依法明確旅游主體權利義務,,打造正當經營、公平競爭,、有序發(fā)展機制,,根除旅游業(yè)惡性競爭頑疴,保持行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并將導游等旅游從業(yè)者納入《勞動合同法》保障體系,,依法明確其“勞動者”身份,,賦予其完善的職業(yè)保障,使其擁有“合法收入”,,不再“委屈”,,則各種強制游客消費、導游辱罵游客,、讓游客做“冤大頭”的旅游亂象,,才能有望得到紓解。游客才能少受氣,、不受氣,,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旅游經營,、從業(yè)者與游客也才能依法“多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