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退市工作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滬深交易所分別對《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整理期業(yè)務實施細則》,、《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三項退市配套規(guī)則進行了修訂,,并于1月30日對外發(fā)布實施。這其中,,修訂后的《重新上市辦法》無疑最引人關注。
修訂后的《重新上市辦法》具有三大亮點:一是根據(jù)不同的退市情形,,規(guī)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請間隔期,;二是對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特別規(guī)定了嚴格前置條件,;三是對于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和被“錯判”重大違法的退市公司恢復上市地位,,《重新上市辦法》在審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進行了一定簡化和差異化安排,。
應該說,,《重新上市辦法》針對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請程序,、申請文件等方面作出差異化安排是很有必要的,。不過,從具體內(nèi)容來看,,一些細節(jié)規(guī)定方面顯然存在不妥之處,,總體感覺是重新上市過于容易,進而讓人反思退市制度的存在有無必要,。因為在重新上市過于容易的情況下,,退市反而變成了一種兒戲。而這種兒戲通常損害的都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比如,,上交所對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給予了多項“優(yōu)待”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措施是:在申請間隔期方面,,主動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并沒有間隔期,,主動退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后隨時申請重新上市。說得極端一些,,一家公司今天主動退市了,,明天就可以申請重新上市。這樣的主動退市是不是在戲耍退市制度呢,?而這樣的重新上市安排,,很容易讓退市制度成為一種坑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制度。如在股價處于低位時,,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或利益中人聯(lián)手,,由大股東或利益中人大量買進股票,然后選擇主動退市,,之后再重新上市,,在利好消息的配合下,讓大股東或利益中人高價套現(xiàn)。
又如,,盡管《重新上市辦法》對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設置了四項前置條件,,其中包括公司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已撤換與欺詐發(fā)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等,,但僅僅只是“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重新上市申請間隔期的設置則并不妥當。在這個問題上需要滿足法定的證券上市條件才行,。根據(jù)現(xiàn)行《證券法》規(guī)定,,股票上市須滿足“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的條件,,因此,,重大違法退市公司重新申請上市的間隔期不應少于三年。
對于一家上市公司來說,,退市畢竟是一件大事,,哪怕就是主動退市也應該是慎重的決定。因此,,《重新上市辦法》應該體現(xiàn)出主動退市的慎重性與強制退市的懲罰性,。與此對應的是,在重新上市申請間隔期設置方面,,不設置間隔期或設置間隔期太短,,顯然都不合適,那是在拿退市制度當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