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制越喊越響,,是否意味著目前排除的600多家企業(yè)可以一次性上市?是否意味著新三板企業(yè)可以順利轉板?
不一定,,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實行注冊制之前,,需要具備三大前提,。
首先,,法律,、規(guī)則的改進,,估計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據(jù)《理財周報》報道,,深圳投行與法律界兩位人士指出修訂《證券法》不需要在全國兩會上修改,人大常委會就可修改,。由國務院法制辦征求各部委意見,,每周的常務會議通過后,30天公開征求意見,,最后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
《證券法》議案,。
證監(jiān)會在2014年11月底表示,已將注冊制方案提交至國務院,。國務院要在2015年1月初進行常務會議,,才能趕得上2月下旬的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每兩月開一次會議,,最近一次為2月份,。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修改,一般要經過“三審”,。樂觀的話,,6月審完;若方案爭議小且趕時間,則最少要在2月,、4月兩審通過,。
安信證券估計,如果新《證券法》在2015年中完成頒布,,注冊制最快可在2015年下半年推出;而保守估計,,則是在2016年上半年推出,。這是推出注冊制的最快速度�,?紤]到在1月15日到16日召開的2015年全國證券期貨監(jiān)管工作會議,,證監(jiān)會主席肖鋼表示
“推進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是2015年資本市場改革的頭等大事,,是涉及市場參與主體的一項
‘牽牛鼻子’的系統(tǒng)工程,,也是證監(jiān)會推進監(jiān)管轉型的重要突破口”,2015年推出注冊制的可能性比較大;或者,,注冊制的基本制度框架在2015年搭成,。
其次,建立各司其職的實質審核制,。注冊制的市場化意義眾所皆知,,無需多述,但注冊制能否達到市場化,、規(guī)范化的目標,,關鍵在于能否將造假、內幕交易抑制在一定的比例之下,。
肖鋼主席坦言,,推進注冊制改革可能面臨一些風險和問題,比如,,可能影響投資者對股市擴容的心理預期,,一些企業(yè)可能出現(xiàn)高價發(fā)行,一些公司質量不高和欺詐發(fā)行的風險加大等,。他提出“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
從披露的情形看,造假上市數(shù)量不高,。2014年證監(jiān)會開出87份罰單,,2013年開出76份罰單,假設其中有10份為造假上市,,占125只上市新股的8%,,數(shù)量并不算高。查處的不多,,不等于造假的不多,,造假的受到的處罰更輕,受到各種因素的掣肘,。
按照肖鋼主席的說法,,在注冊制下,“政府不對企業(yè)的資產質量和投資價值進行判斷和背書,監(jiān)管機構不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負責,,但要對招股說明書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負責�,!敝薪闄C構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交易所的實質性審核是重中之重,如果不能把造假上市,、虛假披露的真實比例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市場將迎來真正的大利空,交易成本將高到不可想象,。
只有各司其職,,證監(jiān)會負責監(jiān)管、交易所負責上市,、中介機構負責提供真實信息,,才能讓注冊制成為A股市場向上的轉折點。
從2013年開始,,監(jiān)管層實行大數(shù)據(jù)分析監(jiān)管內幕交易等,,但對信息公開的基金等比較有效,,對于信息不那么公開的資管公司,、保險公司未必有很好的效果。
第三,,建立快速和解機制與通暢的司法救濟機制必不可少,,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建立注冊制的前提。目前對于中小投資者的司法保護是滯后的,,是不健全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指出,“現(xiàn)行《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較為原則,,對虛假陳述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免責抗辯理由等相關規(guī)定均不夠明確,,使得法律規(guī)定在操作層面具有很大的困難,,也使得保薦機構、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市場主體在股票發(fā)行活動中對自身的行為邊界認識模糊”,。與此同時,以經濟補償為主的和解機制尚未建立,,即使建立能否補償?shù)绞軗p害的投資者頭上也是個問題,。
如果厘清了各司其職的責任,如果建立了和解機制與司法保護機制,修改現(xiàn)有法律之后,,注冊制將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