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除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外,,許多地方都嘗試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或直接投資建設保障房,,以破解地方政府保障房資金難題。
建設保障房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而資金缺口比較大,。地方政府打起了住房公積金的主意,挪用閑置的住房公積金去投資建設保障房,,其出發(fā)點應當是好的,,但是,這樣做事實上已侵犯了公積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并且容易造成公積金所有人財產損失,。
住房公積金,從法律地位上講,,其所有人不是政府,,也不是公積金管理部門,而是繳納公積金的廣大老百姓,。公積金管理中心,只不過是替代公積金的主人管理公積金,。換句話說,,從理論上說,公積金如何使用,,怎么管理,,應當由主人說了算,而且公積金的收益應當歸所有人所有,。但是,,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公積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削弱乃至剝奪了繳納公積金的民眾的話語權,、決策權。
一方面,,對于廣大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公積金提取非常困難,相反,富人群體提取公積金比較容易,,公積金“劫貧濟富”背離了其初始設計的功能,。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卻輕而易舉地將老百姓辛苦繳納的公積金用于保障房建設,,挪用公積金連跟主人一聲招呼都不打,。
筆者以為,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應當本著我的公積金我做主原則,。首先,完善法律,,明確和細化公積金的職能,、性質、用途,,對于超范圍使用公積金行為必須糾正和懲處,,挪用的公積金必須盡快歸還。其次,,公積金應當適當集中管理,,打破區(qū)域限制。再次,,公積金事務的最終決策權應當在主人身上,,公積金的收支動態(tài)和使用狀況必須向民眾公開,民眾也有權時刻查詢,。最后,,即便允許拿公積金去建保障房,保障對象也只能是尚未提取過公積金的繳納者,,而非其他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