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在內蒙古省級貧困縣杭錦旗得到的數(shù)據(jù)顯示,,當?shù)芈毠ぷ》抗e金每月繳存平均不足1000元,而該縣供電公司2014年3名領導每月繳存超過萬元,,工資最高的一名領導月繳存公積金達到15530.26元,。調查發(fā)現(xiàn),一些壟斷行業(yè)不顧國家明文規(guī)定,,超比例超繳公積金,,涉嫌違規(guī)避稅和變相發(fā)放福利。
國有企業(yè)領導獲得天價般的“公積金福利”,,這本不是新鮮事,,如去年媒體曝光過吉林煙草公司5名高管共超額繳納公積金233萬元。這次新華社披露內蒙古杭錦旗供電公司領導超比例繳納公積金,,而杭錦旗是省級貧困縣,,出現(xiàn)這種事自然形成了更鮮明的對比,更讓人憤慨不已,。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自己繳一份,,單位按等量數(shù)額給職工繳一份,這筆錢統(tǒng)一繳存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由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運營,但最終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一般單位傾向于讓職工少繳或不繳公積金,,這樣就相當于給職工少發(fā)工資,而像杭錦旗供電公司,、吉林煙草公司這樣的國有企業(yè),,卻傾向于讓職工特別是高管多繳公積金,這樣相當于給高管多發(fā)工資,。針對媒體披露的國企天價公積金事件,,輿論一是要求追究國企有關人員“多繳”和公積金管理部門“多收”之責;二是要求將國企為高管多繳公積金定性為“私分國有資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這兩種意見都有道理,,但在目前條件下卻很難付諸實施,特別是要追究國企有關人員的刑責,,更是比登天還難�,,F(xiàn)實中,天價公積金如果不被曝光就沒事(曝光的只可能是少數(shù)),,如果不小心被曝光了,,把多繳的部分退回來就OK了,,至于風頭過后,國企是否又恢復了給高管繳納天價公積金,,只有天知道,。
天價公積金在普通人看來觸目驚心,在某些國企高管那里,,卻不過是多多益善發(fā)放工資的一個渠道,,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渠道。國企高管明面上的工資,,本身就比普通職工高出不少,,他們?yōu)楹文苣酶咝�,、能拿多高的薪酬,,都不是普通職工能夠參與決策的,也不是公眾能夠輕易知曉的,,而主要是由主管部門“給政策”,,國企自己“出資金”,最終相當于國企高管“集體研究”給自己發(fā)工資,,他們能謙虛到哪里去呢?
在職務消費這一塊,,國企高管同樣可以做大文章。一些國企高管在職務消費上大手大腳,,百無禁忌,,有的已涉及嚴重的經濟問題和腐敗問題。如國家電力公司原總經理高嚴,,在國電公司某次內部會議期間,,住每天6萬元的特大套房,午休另有每天
8000元的總統(tǒng)套房,,從家具到馬桶都專門訂做,。如此窮奢極欲的超高消費,嚴重背離了職務消費的本意,,在此過程中,,國企高管完全有動力也有辦法化公為私、化職務消費支出為個人收入,。與這些多發(fā)工資的渠道相比,,國企給高管繳納天價公積金,已經算是很“客氣”的做法,,走的也是很“規(guī)范”的渠道了,。
國企領導天價公積金的背后,是沉疴日久,、積重難返的“國企治理缺陷”,。即便能夠嚴格執(zhí)行公積金管理的規(guī)定,,有效堵住國企給高管繳納天價公積金的渠道,國企高管們仍然能夠通過其他渠道,,以“合法”手段為自己多發(fā)工資,。解決國企天價公積金的問題,可能比遏制國企高管多發(fā)工資,、職務消費失控等問題要容易一些;而住房公積金管理是加強國企高管薪酬管理的一部分,,依法管好國企高管的“公積金福利”,將為深化國企改革,、克服“國企治理缺陷”提供積極的經驗和鏡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