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免費搭車發(fā)生車禍怎樣劃分責任,?試駕、試乘造成傷亡能否獲賠,?酒駕,、醉駕肇事該由誰來賠償?對于這些問題,,征求意見稿一一作出了規(guī)定,,亮點多多,但爭議難免,,其中最可能引起爭議的是關于醉駕傷人的賠償規(guī)定,。 按照修訂后的刑法,醉酒駕駛機動車是犯罪行為,,一個人犯罪致使他人傷亡,,難道不該自己賠償,而由保險公司埋單嗎,?這不是變相縱容酒駕,、醉駕嗎?可能不少人都有這樣的疑問,,但我認為這個規(guī)定沒問題,,很合理。 所謂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當然,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最高不會超過依據(jù)保險費所確定的賠償限額,,即規(guī)定中的“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比如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承擔的經(jīng)濟責任為50萬元,,而他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為20萬元,,則另外的30萬元或由其他車險賠付,或者自掏腰包,。 事實上,,不管是交強險還是商業(yè)車險,其功能正在于為被保險人的過錯埋單,,人們購買車險,,就是為了讓保險公司為自己分擔責任。被保險人的過錯有大有小,,倒車時撞到墻上致車輛受損,,這是被保險人的過錯,但保險公司得賠,;被保險人駕車闖紅燈撞到行人,,這是違法行為,但保險公司也得賠,。同理,,被保險人醉駕致人傷亡,,雖然過錯達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險公司仍然得賠,。這些都是人們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后應享的權利,,也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后應盡的責任。所以,,醉駕傷人保險公司須先賠償,,回歸了“保險”的本義。 如果被保險人犯罪可以作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理由,,那么被保險人違法呢,?比如闖紅燈、壓線行駛,、轉彎時沒打轉向燈等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也可能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借口。如此,,車輛保險就很不“保險”,,失去了應有的意義,保險公司規(guī)避了責任,。時下,,確實有很多保險公司以各種借口不賠或少賠,侵犯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強化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主要目的并不是減輕被保險人的責任,更不是縱容違法犯罪,,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如果保險公司不賠,,被保險人又無力賠償或久拖不賠,受害人就會二次受害,。 當然,,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醉駕致人死傷,導致保險公司的利益受損,,可以在賠償受害人后向被保險人追償,。這樣的規(guī)定,在先行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前提下,,平衡了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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