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報道指出,,農村地區(qū)存款只有1/3用在“三農”上,,而且商業(yè)金融機構大多不愿向農民貸款,。這一報道揭示了中國當下農村金融的困境:一方面,,農村金融相對滯后,,急需商業(yè)銀行的助力,;另一方面,,基于經營業(yè)績的考量,,銀行信貸抽離農村符合理性選擇,。 回顧我國農村金融的當下窘境,,1993年是一個關鍵性的年份。該年12月,,國務院頒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并推動專業(yè)銀行體制向商業(yè)銀行體制轉型之后,我國銀行業(yè)開始發(fā)生巨大變化——信貸必須以財產為基礎,,必須有足額擔保和抵押,。與此同時,五大行開始逐步撤離農村,,據不完全統(tǒng)計,,近20年來五大行的縣級(及縣以下)銀行網點已減少25%左右。 雖然,,當下農村金融既需要加快發(fā)展,、又面臨商業(yè)銀行的理性逃離,這似乎是一個看似無解的緊迫困境,。但是,,事實并非如此絕對,只要我們找出造成此種困境的根源,,并對之進行相應的剖析,,即可能尋覓出打開農村金融日益僵化之門的鑰匙。 與農村金融普遍缺少抵押物,、信用度相對較差,、數額少成本高等表層因素相比,當下農村擔保物權制度與商業(yè)銀行信貸制度的矛盾才是更為結構性的,。這是因為,,我國雖早于2007年頒布實施《物權法》,,但至今仍然無法有效解決農村財產制度的難題,,更無法相應解決農村金融擔保物權的難題。而自商業(yè)銀行體制轉型之后,,其日常經營幾乎完全依賴于“抵押放貸”,,而這必然與缺乏有效擔保物權的當下農村金融形成強大的沖突,亦是造成商業(yè)銀行遠離農村金融之關鍵,。 賦予農村財產一定的擔保物權,,才是破解我國當下農村“有財產無信用”扭曲現象的關鍵,亦是破解當下農村金融困境的根本,。當然,,基于我國農村保障相對缺失、以及長期穩(wěn)定等諸多因素,,當下固然不宜將農村耕地納入到擔保物權范圍,,但是農村宅基地卻可以考慮部分納入,,農村住房則可以完全納入到擔保物權范圍。如此,,將農村資產更為充分地納入到擔保物權范圍,,才可以對當下商業(yè)銀行信貸制度形成更為有效的對接,簡單估算,,不將農村耕地納入,,而僅將農村宅基地部分納入、農村住房完全納入擔保物權范圍,,則納入至擔保物權的縣域內資產起碼可以增加一倍,,其時即使縣域內資產的貸款折扣率仍僅為20.4%,但中國縣域內的貸款余額卻可以相應增加一倍左右,,農村金融的存貸比亦可以相應增加,。 當下相對滯后的農村擔保物權制度,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村金融發(fā)展的關鍵因素,。只有對此進行有效,、但非激進的轉變,通過賦予我國農村財產相對充分的擔保物權,,才可能使農村大量財產進入現行的金融體系獲得信用,,才可能逐步與當下商業(yè)銀行信貸制度更加吻合,從而有效改變當下我國農村資金過度外流的傾向,,大幅緩沖我國城鄉(xiāng)之間日益扭曲的經濟結構,。 毫無疑問,農村擔保物權制度的優(yōu)化轉變,,是破解中國當下農村金融困境的結構性因素,。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認識到其他技術性變量的重要性,,例如:基于具備擔保物權前提下的農村資產,,必須形成一套對應的、略為傾斜的評估體系,,以便于商業(yè)銀行開展農村金融可以相對規(guī)范地平滑運營,;對于合規(guī)的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yè)銀行,,則應給予其相對優(yōu)惠的政策,,以鼓勵其增加縣域內的經營網點;對于當下農村金融的主體農村商業(yè)銀行,、以及信用社,,則應改變“國家財政性存款不能存入”等規(guī)定,給予其更為公平的金融環(huán)境;對于郵儲銀行歷來“只吸儲,,不放貸”的慣例必須進行扭轉,,應通過相對硬性的規(guī)定,使其相應增加縣域內的放貸比例,;而對于有“只貸不存”規(guī)定的小額貸款公司,,則需要逐步放寬政策,給予具備一定條件的小貸公司進行“存款部分放開”的優(yōu)先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