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按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汽車折舊后的價格進行賠償,,這就是剛被媒體曝光的車損險“高保低賠”現象,。據統(tǒng)計,,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高達1.99億輛,,這些機動車大多投保了車損險,,而絕大多數保險公司都在執(zhí)行著“高保低賠”的霸王條款,。保險行業(yè)這樣一個非壟斷行業(yè),,是怎樣讓霸王條款橫行多年的呢,? 在人們的印象中,,霸王條款通常出現在壟斷行業(yè),但事實上,,如今霸王條款已遠不是壟斷行業(yè)的“專利”,,在競爭機制比較健全、競爭市場比較活躍的房地產業(yè),、旅游業(yè),、餐飲業(yè)、零售業(yè)等領域,,霸王條款競相出現,。如某購房合同中的補充條款規(guī)定“當預測建筑面積與實測面積誤差超過3%時,房屋單價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照產權登記面積計算,,合同繼續(xù)履行”;消費者在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要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就連種子包裝標簽上也赫然注明“因種子本身具有復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于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后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等等,。 為什么這些霸王條款能在看似沒有壟斷權力的土壤里“生根發(fā)芽”,而且形成訴訟后經法院判決無效后依然“生生不息”呢,?一個原因是信息不對稱,。比如房地產商比購房者更清楚房屋的建筑情況,比如保險合同中總存在一些生澀難懂的專業(yè)術語,,消費者不可能成為各行各業(yè)的專家,,經營者卻總是試圖夸大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瞞對消費者不利的信息,。因此,經營者就利用信息不對稱,,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條款,。 另一個原因便是市場不允許消費者做出選擇。不論是房地產市場還是保險行業(yè),,產品和服務通常具有相似性,,于是,在同一市場或行業(yè)中,,經營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格式合同已成為業(yè)內潛規(guī)則,。作為消費者,公眾有選擇不同開發(fā)商和保險公司的自由,,但沒有不接受“高保低賠”等霸王條款的自由,。 此外,消費者在面對霸王條款時,,出于不懂法或怕麻煩等原因,,怠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縱容了霸王條款的存在,。 如果說治理壟斷行業(yè)的霸王條款主要靠深化改革,,那么治理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造成的自由競爭行業(yè)的霸王條款,則必須依靠以合約管理為核心的制度建設,,以行政監(jiān)督為基礎的懲戒機制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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