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處東北“黃金玉米帶”的吉林省前郭縣,,是全國十大商品糧基地之一,。去年年底啟動“現代化農業(yè)示范區(qū)項目”后,1300多戶農民被劃入土地流轉的范圍,。有媒體報道,,盡管當地宣稱該項目對農民增收有好處,但也有一些農民算的賬是,,同意流轉遠沒有自己種地收益大,。日前,甚至發(fā)生了當地干部進村強行上門“送錢”、卻被村民毫不領情“扔回”的事情,。 28日,,當地政府表示未強制農民出讓土地。盡管各方說法不一,,但有一點要明確的是,,土地流轉,必須尊重農民的意愿,。 上門“送錢”,,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農民土地經營權的認可,也體現了基層干部說服工作的不易,。但就其性質而言,,仍屬于應急式的強制補償。補償額度如何設定,,是一次性補償還是按年補償,,能否彌補農民認定的土地流轉后的利益損失,是否有機制性保障等等,,均未明確,。而沒有簽土地流轉協議就不能買種子化肥備耕的規(guī)定,更有剝奪農民正常生產權之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如果土地流轉沒有嚴格遵循法定原則,不僅不利于土地出讓的合理流轉,,而且容易激發(fā)基層矛盾,,使正常的生產和社會秩序遭受考驗。 近年來,,隨著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極為活躍,成為需要認真研究,、制度跟進的一個經濟現象,。當前,忽視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以行政干預代替市場協商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事情,,并不鮮見。 究其原因,,在于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設計仍有改進空間,。一方面,,政府征地與土地流轉之間的界線仍較模糊。在用較少行政成本實現大規(guī)模開發(fā)以帶動地方經濟的訴求下,,不時出現以強制性手段代替市場配置功能的事情,,導致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收益權受損。另一方面,,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的主體也缺乏明確界定,。比如,誰可代表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所有者與開發(fā)方協商,?誰來決定土地經營權的市場作價,?由于利益主體和利益分成機制不清晰,如果農民參與度不夠,,就難免出現在利益判斷上與地方政府部門有落差的情況。在吉林前郭縣的事件中,,當地政府部門通過土地規(guī)模開發(fā)經營實現規(guī)模效益的想法并沒有錯,,農民維護自身利益也沒有錯。顯然,,要縮小雙方對于土地效益的判斷落差,,僅憑思想工作難以完成。 從根本上說,,無論土地開發(fā)利用的出發(fā)點多么好,,農民的正當土地使用權益都不容剝奪。真正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保值,,還需要令其增值。這意味著,,對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既應通過市場化的手段進行評估,以保證農民利益,,也要通過企業(yè)化的運作,,讓農民利益升值。唯有不斷地制度創(chuàng)新,,農村土地才能得到合理開發(fā)利用,,農民土地利益才能得以保護,并分享到農村土地利益升值后的開發(f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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