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各城市公布房價控制目標截止日期還有不到10個工作日,,多數(shù)東部城市和一線城市不約而同地選擇了“沉默”,,只有中西部少數(shù)城市公布了調(diào)控目標。 1月26日公布的新“國八條”中提出,,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qū)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在已公布的調(diào)控目標中,,銀川、太原、貴陽等城市,,毫無例外地以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作為房價控制增幅的參照系數(shù),,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尚未見相關描述,。 同時,,我們也要掂量一下這種掛鉤的合理性。一方面,,這兩個指標是變動的,,實際數(shù)據(jù)與預估數(shù)值可能存在一定差距,CPI的波動也處在精確控制范圍之外,,這將直接導致房價控制目標的上下浮動,;另一方面,在過去的兩年間,,房價曾以遠超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速度高歌猛進,。以北京為例,多數(shù)樓盤現(xiàn)在的售價是兩年前的兩倍還多,。實際支付能力被隱藏在簡單易操作的房價控制目標背后,。 客觀而言,建立房價控制目標模型的困難非常多,,政策的變動,、國內(nèi)外經(jīng)濟政治形勢、當?shù)厣鐣?jīng)濟發(fā)展水平,、GDP增長,、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CPI,、政府的保障等等許多因素,,都會影響房價走勢。與“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比,,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具有客觀,、量化的特征,房價控制目標與這兩個指標掛鉤,,操作性較強,。 房價控制目標參照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這兩個指標,量化了控制目標,,同時操作簡便對比明顯,。然而,簡單將這兩個指標設立為參照系數(shù),,并不適合現(xiàn)在的房價控制目標,。更確切地說,在這一模式下運行的房價控制目標,其房價控制結(jié)果,,依然不是居民實際住房支付能力可承受的,。 房地產(chǎn)調(diào)控是在房價過快上漲之后應時而出,一系列的調(diào)控政策落地之后,,房價增長依舊,,只是速度略有放緩。房價的持續(xù)增長,,讓國際通行的房價收入比在中國失去了“話語權(quán)”,,租售比也成為拉動房租不斷上漲的“充足理由”。在此背景下提出的房價控制目標,,應充分考慮到房價已經(jīng)快速增長的“絕對量”和居民收入增長及CPI波動帶來的住房支付能力的變動,。 “十二五綱要”第八篇第三十五章給房價確定的合理水平,就是“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消費能力與實際收入水平直接相關,,“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房價合理水平,涵蓋了上述種種考慮因素,。既考慮到了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也考慮到了房價曾經(jīng)的快速增長脫離了消費增長能力的實際情況,CPI的增長對居民實際消費的影響也被考慮在了其中,。 “市場的歸市場,、保障的歸保障”,房地產(chǎn)市場雙軌運行的模式在去年底今年初逐漸清晰明朗,�,!笆濉逼陂g3600萬套保障房的建設規(guī)劃,將保障范圍從7%擴大至20%,,即便如此,,依然有80%的人口,需要從市場上購買商品住宅或者租賃住宅以滿足居住需求,。 與保障范圍相比,“市場”在體量上占據(jù)絕對優(yōu)勢,,由此觀之,,房價控制目標的實現(xiàn)還是涉及到大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與他們的實際生活息息相關,,控制目標的參照系數(shù)應擴大范圍,,不是單純地盯住GDP增長或人均收入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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