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車船稅法草案。二審草案對一審草案進行“大修”,,降低了2.0升及以下乘用車的車船稅額,,使之與現(xiàn)行車船稅額大體相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表示,,稅額調(diào)整后,,存量車船的車船稅收入與原收入基本持平。 車船稅法一審草案將乘用車車船稅按排氣量大小分7檔計征,,除1.0升及以下乘用車車船稅有所降低外,,其他各檔乘用車車船稅均有所提高,,這一變相加稅的做法不僅引起廣大民眾的不滿,也遭到眾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批評,。顯然,,二審草案充分吸納了民眾意見,稅額大幅降低后,,全國87%的乘用車將不必多繳車船稅,。而存量車船的車船稅收入與原收入基本持平,車船稅改革并沒有為政府增加收入,,這可能讓有關方面最初的希望落了空,。 在某種意義上,這是民意的勝利,,是“開門立法”的勝利,,更是“稅收法定”的勝利。無論是增加稅種還是對既有稅種進行改革,,都是國家大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所以稅收必須“法定”,,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而不應繼續(xù)代之以國務院“暫行條例”。車船稅法一審草案漏洞百出,,被塞進太多“私貨”,,因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那里遇阻,遭到眾多委員的炮轟,,充分證明了“稅收法定”對于保證稅法公正,、維護民眾權益的重要性,。這是此次車船稅立法的最大亮點,、最令人欣慰之處。 不過,,二審草案仍像是一鍋“夾生飯”:一方面,,稅額降低了,沒有增加大多數(shù)車主的稅負,;另一方面,,車船稅的性質(zhì)和計稅依據(jù)仍沒有厘清,這不得不說是一大缺憾,。 從計稅依據(jù)上看,,車船稅既然屬于財產(chǎn)稅,理當按照乘用車的價值征稅,,而不應依據(jù)排量征稅,。而且,,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其實際價值是逐年遞減的,,因此所繳車船稅應逐年降低,,而不能每年都一樣。實際上,,依據(jù)乘用車的價值征收車船稅并不存在操作上的困難,,因為車輛在銷售時是明碼標價的,車輛使用年限也是有據(jù)可查的,。 按排量分檔征收車船稅,,歪曲了車船稅的性質(zhì),名不正,、言不順,。值得欣慰的是大多數(shù)車主的稅負不會增加,而值得吸取的教訓是:稅收改革大事,,理當做到嚴謹縝密,、名正言順,讓名義與結(jié)果,、程序與實體都堂堂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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