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行為入刑定罪,。有人質疑,,“醉駕入刑”的處罰過重,“什么是醉駕”難以認定等,。 可現(xiàn)行的相關交通法律,,基本上向“車”傾斜,相對非駕車者,,駕車者占了法律上的優(yōu)勢,。“醉駕入刑”只不過在扭轉傾斜的天平,。 相比一般的交通違法,醉駕的性質要嚴重得多,,僅僅對其采取行政處罰顯然過輕,,而刑法中無論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準確反映出以醉駕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罪質特征,。這就出現(xiàn)了處罰上的“斷檔”,,而對“醉駕”采取刑罰上的拘役,填補了這一空白,。 刑罰的重要功能就是預防犯罪,,行政處罰對醉駕有多少威懾性?如果總是等到醉駕造成嚴重后果時才想起適用刑罰,,如何期望法律能預防和遏制醉駕的發(fā)生,? “醉駕入刑”早已民心所向,而行政手段治理“醉駕”的局限性越來越明顯,,集中整治“醉駕”作為臨時措施,,總是在治亂之間反復。就在12月25日一天,,各地警方查出飲酒后駕駛1400余起,,其中醉駕210起。在輿論和執(zhí)法高壓之下,,“醉駕”依然如故,,說明“醉駕”已到不用重典不足以遏制的地步。 “什么是醉駕”的問題不難解決,。實踐中,,醉駕是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是否被認定醉駕,,關系到會不會坐牢,,會不會丟掉公務員的“鐵飯碗”,。此時,對執(zhí)法的外來干預難以避免,,這就需要早做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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