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為了公共利益,,政府也必須首先與土地占用人按照一般商業(yè)交易原則進行交易。土地需用人在申請啟動征收程序時也必須證明,,自己已進行過這方面的努力,。 北大11位學者近日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建議,,學者強調(diào)較多的,是公共利益問題,。希望新條例能夠更為徹底地貫徹“僅僅基于公共利益才可征收”的精神,。確實,這個征收條例如果要結束目前拆遷制度所帶來的嚴重問題,,就必須在這一點取得突破,。 毫無疑問,政府作為公共管理者,可以對民眾的財產(chǎn)行使某種主權性權力,。這就是征收權的源泉,。也就是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民眾的財產(chǎn),、包括房屋,、土地,是政府擁有的一項必要的權力,。 但是,,這樣的權力,乃是一種可能帶來問題的權力,。也就是說,,征收權是一個僅在例外情況下才可行使的權力,因為,,無論程序多么民主,,征收都是一種強制交易。強制的含義,,也就是違背民眾的意愿,。一個社會,要維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須把政府對無辜民眾的強制控制在最小范圍和限度。 由此,,一個追求正義的國家,,也就會在財產(chǎn)權流轉的問題上,堅持這樣一系列原則:第一,,一切財產(chǎn)權的流轉,,應當通過自愿交易的方式進行。第二,,公共利益需用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產(chǎn),也應當首先與現(xiàn)持有人進行自愿交易,。第三,,只有在自愿交易無法進行,而公共利益確有需要的時候,,政府才可以出面,,動用征收權。 這三個原則環(huán)環(huán)相扣,。第一條構成憲法的根本原則,,任何人和政府,在需用一塊土地、一棟房屋的時候,,都必須首先利用這一程序,。對于私人而言,如果一方拒絕,,另一方就必須取消交易,,否則就構成威脅或者搶劫。 政府同樣必須堅持這樣的自愿交易優(yōu)先原則,。如果不確立這樣的原則,,政府必然會無限制地擴大強制交易的范圍。如此一來,,政府就不再是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者,,而是破壞者。 現(xiàn)行拆遷制度的致命缺陷就在于,,它沒有確認“自愿交易優(yōu)先”原則,。后來的《物權法》雖然增加了公共利益這一限制性條款,但是,,同樣因為它沒有確認自愿交易優(yōu)先原則,,因而,從立法者,、到法學家,、到地方政府,似乎都以為,,只要是公共利益需要,,就可以適用征收手段。其結果,,在當下,,政府出面進行的強制交易,成為土地交易的常態(tài),。在普遍強制的背景下,,暴力拆遷當然也就成為常態(tài)。 擬議中的征收條例應當改變這一點,。為此,,總則應當增加一條:“本法所規(guī)定的征收程序,只有在公共利益所需土地無法進行自愿交易的情況下,,才可以啟動,。”這一規(guī)定意在向地方政府表明,,公共利益絕不是啟動征收程序的充分條件,。相反,,即便是為了公共利益,政府也必須首先與土地占用人按照一般商業(yè)交易原則進行交易,。土地需用人在申請啟動征收程序時也必須證明,,自己已進行過這方面的努力。 這一條款可以把征收變成一個特殊情況下的例外,。也只有這樣的征收條例,,才能把中國的土地市場變成真正的市場,也才能夠讓那些持有土地,、房屋的民眾,,在交易過程中居于平等地位,而不至于變成被剝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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