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物確定補償,,不明確提出土地價值的補償,將會給補償?shù)拇_定留下太多的操作空間,,成為繼續(xù)引發(fā)拆遷糾紛的致命點,,因為房屋的內涵及土地使用權是決定補償多少的關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能夠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確實是一種進步,。但是不可諱言,,在補償方面仍存有一定的缺陷,,既沒有明確房屋的內涵,也沒有明確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在該征求意見稿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表述中,,“房屋”究竟指的是建筑物,還是“土地+建筑物”,,尚是一個模糊概念,。如果指的是“土地+建筑物”,那么“國有土地上房屋”是否可以表述為“國有土地上土地加建筑物”,?這顯然不合邏輯,。如果指的是建筑物,那么補償就可以只按照建筑物的價值計算,。 在“房屋”內涵不明確的情況下,,征收者在確定補償價格時,一般只會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和解釋,,也就是按照建筑物確定補償,,不明確提出土地價值的補償,“價隨房定”,。相信這將會給補償?shù)拇_定留下太多的操作空間,成為繼續(xù)引發(fā)拆遷糾紛的致命點,,因為房屋的內涵及土地使用權是決定補償多少的關鍵,。 我們可以設計兩個案例,看看其操作空間的大小,。比如,,一間100平方米的平房,占有的土地為200平方米,,如果市場房價是每平方米1萬元,,土地價格是每平方米8000元,建筑物現(xiàn)值為每平方米2000元,,那么,,如果按照所謂的“房屋”確定補償,其補償價就是100萬,。但是,,如果按照“土地+建筑物”的補償,其補償可以是180萬(160萬+20萬),。兩者有80萬元的差距,。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同樣是一間100平方米的平房,,所占有的土地只有100平方米,,但所在區(qū)域規(guī)劃容積率為3,,仍然假定市場房價是每平方米1萬元,土地價格是每建筑平方米8000元,,建筑物現(xiàn)值為每平方米2000元,,那么,如果按照所謂的“房屋”確定補償,,其補償價仍然是100萬,。但是,如果按照“土地+建筑物”的補償,,其補償可以是260萬(240萬+20萬),。兩者的差距將達到160萬元。 在第一種情況下,,有人會說,,多余的100平方米土地不應該屬于“房屋”所有者,所以不應該將其計入補償范圍,。在私有房屋中,,房屋所占土地確實從來沒有被直接歸為房屋所有者。但房屋及其周圍所占土地,,是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其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者,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對此進行排除,,拆遷時應該得到同等的尊重,,如果因為土地屬于國有就不給予補償,是沒有道理的,。 在第二個案例中,,有人會認為,補償?shù)牟罹鄟碜杂谝?guī)劃條件,,也不應該歸于房屋所有者,。但應該看到,即使不是全部給予房屋所有者,,但是,,土地使用者有權分享未來開發(fā)所帶來的增值。對于一個房屋被征收者來說,,他在這塊土地上的權利或者所獲得的價值,,即使不是通過再開發(fā)得到,也會通過其他方式得到,。 事實上,,現(xiàn)在的很多拆遷糾紛,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為沒有充分考慮土地使用權的問題,。筆者相信,,在不明確“房屋”內涵和不明確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shù)那闆r下,,雖然采用了市場補償?shù)脑瓌t,但會丟掉很多應該補償?shù)摹皟热荨薄?/STRONG>這次拆遷條例的修改仍然是一種權宜之計,,從根本上還應修改《土地管理法》,,以厘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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