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期盼的“拆遷變法”終于有了新進展,。國務院法制辦于12月15日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第二稿”)全文,,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征求公眾意見,。一部條例,,在一年內兩度征求公眾意見,并不多見,。 從2007年著手起草,、研究條例草案以來,政府主管部門先后組織召開過43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今年初面向社會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收集了6萬多條意見和建議,。經過了十個多月的研究,、論證之后,修改后的條例再一次和公眾見面,。 而實際上,,開門立法的本意就是征集民意,不能有次數(shù)的限制,,越是關涉利益沖突的立法,,越是需要這樣的民意征集。 本次征求意見稿和第一次比較,無論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拆遷的具體程序,,還是拆遷補償?shù)群诵膯栴}上,都做了一些重大的修改,,有些修改,,進步明顯,比如,,明確廢除了行政強制拆遷制度,但有些修改,,則有些退步,,比如,在“危舊房”征用的性質以及程序方面,。 “危舊房”的改造是否作為公共利益,,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第一稿在界定公共利益的時候,,將“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列為公共利益,,但為了防止政府濫用“危舊房”的概念,在程序設計上,,將“危舊房”改造的決定權交給了被征收人:其一,,明確規(guī)定危舊房的改造需經90%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二,,要求補償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三,要求補償協(xié)議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生效,。 這三個嚴謹?shù)臈l件,,不僅將危舊房改造的初始決定權交給了民眾,而且將后續(xù)補償程序的決定權也基本交給了被征收人,。這樣的程序設計意味著,,即使政府可以在“危舊房改造”上搞“擴大化”,但因為以上程序的保障,,政府隨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空間并不大,。 但第二稿推翻了第一稿關于危舊房改造的決定程序,而將決定權完全交給了政府,。第二稿規(guī)定,,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辯權。 我們知道,,一個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是某一級政府指導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綱領性文件,其范圍非常寬泛,,既有公益項目,,也有完全的商業(yè)項目。如果按照這個規(guī)定,,只要某一個項目被納入某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年度計劃,,并且經過人大同意,不管其是公益項目,,還是商業(yè)開發(fā),,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征收,等于將公共利益的邊界徹底無限化,。 我們一直認為,,新拆遷條例的成敗,關鍵是如何決定公共利益和確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勢必使得很多商業(yè)開發(fā)項目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行強拆民宅之實,。有人認為,,第一稿中關于危舊房改造的程序過于繁瑣,其實骨子里反映的是依舊希望拆遷決定權完全歸于政府,。 在征收問題上,,如果沒有真正的公共利益這個前提,以及對被征收人意志予以尊重的程序,,將難以防止政府對被征收人房屋產權的侵犯,,征收條例本質上應該成為一部限制公權,保障私有產權的法規(guī),,而不是相反,。 基于此,我們建議對于危舊房改造的“公共利益”的認定和決定程序,,回到第一稿的設計,,如果罔顧被征收人的意志,只是將其納入本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將使得“危房改造”成為新拆遷條例的最大“漏斗”,,在制度上是一個明顯的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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