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偽造銀行卡后在異地取款盜走存款7.7萬元,案件至今未破,,儲戶陳先生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這起儲蓄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福清市法院一審判決:銀行對儲戶存款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被判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月,,陳先生在福州一家商業(yè)銀行福清支行辦理了個人結算賬戶活期存款存折和個人信用卡,至2008年9月5日,,陳先生的該賬戶余額人民幣7.73萬元,。
2008年9月6日至9日間,陳先生的這個賬戶存款被人在異地ATM機上用取款卡取現和轉出人民幣7.7萬元,。陳先生發(fā)現存款被盜取后,,于2008年9月24日向福清市公安局報案,,福清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但案件至今未破,。
陳先生的存折和信用卡未曾丟失,,根據福清市公安局提供的銀行ATM機監(jiān)控錄像資料顯示,在ATM機上操作的取款者另有其人,,取款人操作所用的卡與陳先生所持卡在外形特征上有明顯差異,。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監(jiān)控錄像反映的取款和轉款過程,,操作人所持卡外形特征與陳先生所持的銀行卡有明顯差異,,可以推定操作人持偽造的銀行卡取款和轉款,而ATM機未能識別,。被告作為商業(yè)銀行,,對儲戶存款進行嚴格的安全保護義務是其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最主要義務,其提供銀行卡存取款服務,,并從中獲取利潤,,根據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理,應當對因系統(tǒng)未識別真?zhèn)慰ㄔ斐傻呢敭a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銀行應當向陳先生支付存款7.7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