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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乃育 繪 |
貸款合同約定,每月15日為還款日,,那么15日當天還款行不行,?哈爾濱市民劉偉在當?shù)毓ど蹄y行的一段經(jīng)歷顯示,在還款日當日還貸也可能被銀行認定逾期并納入個人信用報告,。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進一步采訪了解到,,商業(yè)銀行的貸款合同中很多并未明確約定還款日最后還款時點,而這與銀行統(tǒng)一扣款的技術問題疊加,,為還款人的信用記錄埋下了隱患,。
業(yè)內(nèi)人士建議,各銀行應當優(yōu)化自身系統(tǒng),、明確合同約定并考慮引入“容時”機制,,防止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無奈“被失信”
幾年前,,劉偉與工行哈爾濱房信支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據(jù)這份由銀行擬定、雙方簽字蓋章的格式合同約定,,“每月15日為還款日”,,“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劉偉說,,今年4月他應歸還貸款1355.52元,而15日之前的幾天,,他就將超過這一金額的錢存入了還款賬戶,。15日白天,銀行一直未從賬戶中扣款,。15日20時許,,由于他想歸集整理一下自己名下多個賬戶的資金,,就將還款賬戶中1500多元轉(zhuǎn)至他名下的其他賬戶中。
劉偉說,,20時30分許,,他的手機收到工行發(fā)來的短信提醒,顯示還款賬戶被扣除了一百多元,,這讓他想起剛轉(zhuǎn)出的錢是原本用來還貸的,。在十分鐘之內(nèi),他就將1500多元轉(zhuǎn)回了還款賬戶,。
房信支行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證實了劉偉的說法,。這份說明寫到,借款人劉偉應于4月15日歸還我行貸款2筆,,金額1355.52元,。在4月15日20:32前該還款卡一直有錢,可以足額歸還我行貸款,。但由于借款人想歸集整理一下自己名下所有賬戶資金情況,,4月15日20:32在網(wǎng)上將該還款賬戶的1500元轉(zhuǎn)入其名下的另外一張卡上。20:36客戶收到短信提示工商銀行扣款130元,,這時客戶才意識到他將歸還貸款的錢轉(zhuǎn)出了,,客戶在20:41即將1560元又轉(zhuǎn)回到還款賬戶中。
“由于我行每日只批量扣款一次,,15日不會再扣款,,只能16日再扣,,所以借款人并非惡意不歸還我行貸款,。”這份說明最后稱,。
15日當晚,,擔心被認定逾期的劉偉就撥打了工行95588熱線并聯(lián)系房信支行的客戶經(jīng)理,然而,,他的個人信用報告還是記錄了這次“失信”,。此后,他連續(xù)就此提出異議,,但直到5月底才得知自己的逾期記錄被刪除,。
劉偉的遭遇并非孤例。據(jù)記者不完全統(tǒng)計,,僅2013年以來,,就有《洛陽晚報》、《大連法制報》,、《齊魯晚報》,、《東南快報》,、《廣州日報》等媒體報道過類似案例�,!洱R魯晚報》去年底的一則報道稱,,一位濟南市民因買車在一家銀行貸款,因為多次在還款日的下午去還款,,3年里被記錄了12次逾期,。《洛陽晚報》在今年初的報道中走訪了當?shù)囟嗉毅y行:工行,、建行表示還款日24時前還款均不算違約,,但交行、農(nóng)行,、洛陽銀行,、中信銀行則各有不同要求。
合同約定能否更明晰
記者采訪了解到,,消費者對逾期記錄的“不服氣”,,源于銀行擬定的格式合同中通常至少有兩點模糊之處。
——以劉偉為例,,“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償還的貸款本息”中的“每期還款日前”應作何理解?孫善福等三位房信支行人士告訴記者,,他們認為這里的“之前”意味著客戶必須在14日就足額還款,。但劉偉則認為,如果照此理解的話,,“每月15日為還款日”就失去了意義,。
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所編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民事案件解析》中看到,在一個案例中,,最高院法官認為,,民法通則第155條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對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數(shù),,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通常“以前”與“以內(nèi)”相近,,從民事判決通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釋來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該期日當天履行。
——在還款日還款也可能因錯過銀行統(tǒng)一扣款而被認定違約,?孫善福說,,工行具體在還款日幾時從客戶賬戶中扣款,,不是基層支行能夠決定的。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律師團成員,、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則認為,,如果合同中并沒有具體限定到還款日的哪一個時刻,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銀行是24小時運作的,,那么消費者有理由認為“最后還款日24時”前的任何一個時刻還款,都是遵守了約定的,。
孫善福告訴記者,,劉偉與房信支行所簽合同并非支行層面擬定的,而是在一定范圍內(nèi)工行很多分支機構(gòu)都使用的,。
胡鋼援引合同法第41條等說,,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對于由商業(yè)銀行統(tǒng)一提供的貸款合同,,也應照此辦理,。
征信權益保護不應再逾期
據(jù)了解,目前絕大多數(shù)銀行在合同文本中對于還款日當日還款情形均未作特別說明,,而還款日扣款操作及逾期記錄操作均為系統(tǒng)自動運行,,系統(tǒng)在還款日的具體扣款時點由系統(tǒng)根據(jù)程序運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行業(yè)內(nèi)刊《中國征信》的文章認為,,這“體現(xiàn)了部分銀行在記錄征信過程中未充分考慮實有情形,,缺乏嚴謹性,不利于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胡鋼及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銀行可以有多方面手段杜絕此類事件。例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還款日的具體還款時點,或優(yōu)化系統(tǒng),、在技術層面確保在還款日進行的合規(guī)還款行為不記錄為“逾期”,。
此外,中國銀行業(yè)協(xié)會制定的《中國銀行卡行業(yè)自律公約》中的“容時服務”也可為貸款還款參考,。據(jù)公約,,銀行應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nèi)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
胡鋼同時強調(diào),銀行客戶也是“金融消費者”,,也應當像購買其他貨物和服務的消費者一樣學會積極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