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古冶集團鑄造產業(yè)鏈信托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中信古冶信托計劃”)投資者日前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本應于今年3月8日和3月31日到期的“中信古冶信托計劃”兩期產品延期,。更讓投資者不安的是,目前中信信托和工商銀行仍未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
對此,,中信信托表示,其扮演的是銀信合作中的通道角色,,項目由工行山西分行主導,。工行山西分行稱,該行只負責信托資金歸集和支付,,不承擔本息償還,、擔保和糾紛處理的責任。
5億項目延期3月 6套方案仍無解
“山西工行出面讓我們買的信托,,并稱該產品是工行和中信信托共同做的,。”有投資者阮先生向記者表示,,現在,,投資者的錢已經延遲兌付近3個月,原計劃6月5日給出的解決方案也沒有發(fā)布,。
根據中信信托此前的信息披露顯示,,“中信古冶信托計劃”募集資金5億元,向山西古冶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古冶集團”)發(fā)放貸款用于項目建設,。信托計劃期限為2+1年,,其中,1號信托受益權信托本金2.3億元,,到期日為2015年3月8日,;2號信托受益權信托本金為2.7億元,到期日為2015年3月31日,。
信托存續(xù)期間,,古冶集團先后償還1號信托受益權貸款本金1,380萬元,、2號信托受益權貸款本金1,,620萬元及相應利息,。但去年開始古冶集團資金周轉困難,自2014年9月起,,古冶集團多次向中信信托提交《遲延還款請求書》,,稱正積極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請融資,希望能給予還款寬限期,。
3月31日,,中信信托在其網站發(fā)布第五次臨時信息披露,宣布古冶2號提前于2015年3月26日到期,,信托期限延長至信托財產處置變現為止,。
“收到《延遲還款請求書》的第二天,中信信托就向工行山西省分行私人銀行部,、機構業(yè)務部,、工商銀行總行個人金融部發(fā)送通知函說明情況�,!敝行判磐袠I(yè)務部總經理李偉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到目前為止雙方共商談過6套解決方案,但基本都因工行原因沒能成行,。
疑似“通道業(yè)務”
中信信托在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表示,其扮演的是銀信合作中的通道角色,。該公司業(yè)務總監(jiān)馮為民稱,,整體融資戰(zhàn)略和具體方案由山西工行為古冶集團設計,而中信信托按照一般銀信合作的盡職調查流程展開了前期盡調,。
針對項目由工行主導的說法,,工行山西分行6月7日聲明稱,“工行山西分行為該信托計劃的資金代收付銀行,,只負責信托資金歸集和支付,,不承擔本息償還、擔保和糾紛處理的責任”,。
對此,,有信托業(yè)內人士8日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直言,“中信古冶信托計劃”和此前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號”的違約如出一轍,。目前來看,,事態(tài)發(fā)展和雙方互相扯皮的地方是:雙方都認為,自己僅是個通道角色,,沒有“剛性兌付”的責任,。“其實,,按照合同條款,,也沒有‘剛性兌付’的責任,。”他說,。
另一位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銀信合作項目中,“誰是通道”這個問題很模糊,。一般情況,,若信托公司拿著項目自薦的話,銀行會嚴格把關,,只有非常優(yōu)質的項目才能通過,。“大多數銀行愿意代銷的項目,,其實都是銀行自己的項目,,但由于項目資質或銀行自身額度問題不能放款,就會將項目推薦給信托公司,,包裝成信托項目后再由銀行銷售,,這種情況下銀行代銷的項目批復會比較順利�,!�
銀信合作 權責要明晰對等
記者從相關投資者處獲悉,,工行山西分行及工行山西交城支行共收取代理收付費、其他代理費,、保管費,、監(jiān)管費等四項費用加權平均約為3.5%/年,而受托人中信信托收取信托手續(xù)費率為1.9%/年,。
對此,,工行山西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行根據與中信信托簽署的代理資金收付協(xié)議,、資金保管協(xié)議和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收取約3.5%的費用,,符合當期市場同業(yè)收費水平。他認為,,收費費率不是界定法律責任的依據,。如果信托公司當時通過自有渠道或是第三方銷售,渠道費用也在4%左右,,甚至更高,。
由于通道業(yè)務“扯皮”事件多發(fā),一位信托公司業(yè)務部門人士對記者稱:“我們針對單一信托通道業(yè)務在合同中會特別提示:‘本信托為事務管理類信托,,委托人自主決定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運用對象、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風險緩釋措施的選擇等事宜’,,為了節(jié)省凈資本也為厘清責任,。”
“銀監(jiān)會此前下發(fā)的《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對通道業(yè)務進行了說明,,要求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yè)務,,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項目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提供通道的一方為項目事務風險的管理主體,,厘清權利義務,。”,,上述信托業(yè)內人士表示,。
有法律專業(yè)人士認為,由于投資者是與信托公司簽署合同,,信托公司確實是法律上的第一責任人,。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銷售誤導,,銀行也無法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