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日對楊劍波因“光大烏龍指”事件不服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上訴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終審判決駁回楊劍波的上訴,,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此前,北京市一中院判決駁回楊劍波的訴訟請求,。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烏龍事件”后,,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對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jīng)理楊劍波在內的四名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此后,,楊劍波不服上述決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構成相關法律所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構成對內幕信息的利用,。楊劍波作為時任策略投資部總經(jīng)理參與光大證券決定實施對沖交易的相關會議且負責執(zhí)行該對沖交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其為直接責任人員并無不當,。法院認定,,證監(jiān)會的處罰決定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故判決駁回楊劍波的訴訟請求,。 楊劍波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4月20日公開審理上述案件,。庭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圍繞被訴行政處罰和禁入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錯單交易信息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光大證券事發(fā)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否屬于內幕交易等以及楊劍波是否構成直接責任人員等焦點問題進行激烈辯論,。 經(jīng)依法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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