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花13930元從西單華潤萬家便利超市買了7瓶53度貴州茅臺酒,,沒想到都是假酒,。孫先生起訴華潤超級市場有限公司,,要求對方退一賠十,,并負擔檢測費。昨天,,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孫先生的全部訴求,。
2012年6月29日,孫先生在西單華潤萬家便利超市購買了7瓶貴州茅臺酒,,每瓶1990元,,共計消費13930元,。他和朋友喝了一瓶,懷疑是假酒,。他隨后將其中一瓶送至國家食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化驗結果顯示,該酒樣不是貴州茅臺酒,。隨即,,他將此情況舉報給了西城工商分局西長安街工商所。工商所將未開瓶的酒送至茅臺酒廠檢驗,,鑒定結論為:“送檢樣酒不是茅臺酒廠生產,、包裝�,!�
孫先生認為,,華潤超市銷售假茅臺酒的行為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起訴要求對方退回貨款13930元,,并賠償10倍貨款13.93萬元,,負擔檢測費760元。
華潤超市辯稱,,作為經銷商,,其對供應商的資質和商品各項檢測指標進行了審查,不應承擔責任,。此外,,其所銷售的“茅臺酒”雖然是假酒,但認定該酒不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沒有依據(jù),。
此外,,華潤超市表示,酒水是總公司統(tǒng)一進貨統(tǒng)一配送,,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酒水的來源,。
西城法院認為,孫先生購買的7瓶貴州茅臺酒經鑒定均為假酒,,華潤超市應當對此承擔退貨及賠償責任,。
對于華潤超市辯稱“無證據(jù)顯示該假酒屬有毒有害商品”,法院認為,,盡管沒有證據(jù)指該假酒屬有毒有害產品,,但華潤超市銷售假酒的行為已經使涉案酒水處于國家食品質量監(jiān)督體系之外,給消費者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潛在風險也極高,。
食品的銷售者應當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華潤超市未能提供涉案酒水的《酒類流通隨附單》以證明其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因此對華潤超市的辯論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華潤超市退還孫先生貨款13930元,,賠償10倍貨款13.93萬元,另外支付孫先生檢測費760元,。華潤超市上訴,,被市二中院終審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