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jiān)會在昨日的微講堂上,就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相關問題做了解答,,并提醒個人投資者在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時應注意價格波動,、市場流動性、強行平倉,、合約到期,、行權失敗、交收違約等六種風險,。
具體來看,,證監(jiān)會指出,期權是具有杠桿性且較為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影響期權價格的因素也較多,,有時會出現價格大幅波動,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風險之一,,同時,,期權合約有認購、認沽之分,,有不同的到期月份,,每個到期月份又有不同行權價的合約,數量眾多,。部分合約會有成交量低,、交易不活躍的問題,因此投資者在交易期權時需注意流動性風險,。
關于強行平倉風險,,證監(jiān)會表示,期權交易采用類似期貨的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每日收市后會按照合約結算價向期權義務方計算收取維持保證金,,如果義務方保證金賬戶內的可用資金不足,,就會被要求補交保證金,若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且未自行平倉,,就會被強行平倉,。
除上述情形外,投資者違規(guī)持倉超限時,,如果未按規(guī)定自行平倉,,也可能被強行平倉。
此外,,還有合約到期風險,,行權失敗風險、交收違約風險等,,其中,,合約到期風險是指期權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權合約又有不同的到期日,,到期日當天,,權利方要做好提出行權的準備,義務方要做好被行權的準備,,一旦過了到期日,,即使是對投資者有利的期權合約,如果沒有行權就會作廢,,不再有任何價值,,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內也不再顯示已過期的合約持倉,因此,,投資者需注意每個期權合約的到期日,,對平倉或是否行權早做準備。
同時,,針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證監(jiān)會強調,在期權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境外市場的普遍做法,。
證監(jiān)會表示,,對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而言,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可以避免投資者從事與之風險承受能力,、專業(yè)知識,、投資經歷不相匹配的交易,客觀上能夠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因此,,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目的不是為了限制投資者的平等交易權限,而是一項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措施,,在股票期權交易試點初期,,這項制度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