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今年初以來,,安徽安慶市多地發(fā)生森林火災,,其中太湖縣發(fā)生33起,,安慶市副市長,、林業(yè)局局長等多人受到處分,。領導被處理后,,隨之而來的是最嚴厲的防火措施——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1至6月,,僅太湖縣被拘留人數就達160人,,其中24人為刑事拘留,136人為治安拘留,。被治安拘留的136人雖未引起火災,,但因在田間焚燒雜草被樹為反面典型。 頻頻發(fā)生森林火災,,安慶市政府采取“最嚴厲防火措施”是應然之舉,,民眾也有責任和義務提高防火意識、約束自身行為,、積極配合政府的防火工作,。但是,這里有一個基本原則不可違背——政府不管出臺多么嚴厲的防火措施,,不管初衷多么良好,、目的多么正義,都不能違反法律,,不能對民眾濫施“法外之刑”,。 “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安慶市政府制定的嚴厲措施,,在法律法規(guī)上找不到依據。按照《森林防火條例》,,擅自在森林防火區(qū)內野外用火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并無拘留的規(guī)定,。按照《消防法》,違反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但是,村民在田間焚燒雜草并不能算“情節(jié)嚴重”,,至少不是一律“情節(jié)嚴重”,,安慶市政府“一律拘留”的措施顯然于法無據�,!� 一個需要反復強調的基本常識是,,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在法律之外設立拘留,、批捕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換言之,,地方政府只有依法行政的本分,,絕無“自立法律”、“法外設刑”的權力,。在某種意義上,,森林火災固然很可怕,但地方政府任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更加可怕,。依法行政是政府行為的第一要義,,無論良好的初衷還是正義的目的,都不能通過違法的方式實現,。 安慶當地村民反映說,,對森林火災隱患,政府“以前不怎么管,,現在又管過了頭”,。如果當地政府一直依法加強日常管理,現在又何須以違法的方式“臨時抱佛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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